执法队员打人能否适用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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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问:今天对城管队员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财物作治安处罚,根据那个老师打学生的判决的裁判要点,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这个城管队员治安处罚好像也不妥。

浅析

最近,关于治安处罚的适用比较热门,相关判决书在网上转发也较多。

特别是对于教师体罚学生能否适用治安处罚,以及有关方面举一反三提出对执法队员执法时打人又能否适用治安处罚,引发很多争议和讨论。

法律适用是良善之艺术。

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执法队员执法时打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其适用原理何在呢?

法律适用没有不需要解释的,为什么需要解释,因为若不解释,法律就无法执行,甚至无法达到适用法律的目的。

法律解释在实务中比较突出的需求就是基于控制处罚范围之实际,要么限制处罚范围,要么合理扩展处罚范围但又不超出最大边界。

在执法队员执法打人案件中,执法队员既承担行政处分之责任,又得承担治安处罚之责任,并不矛盾,而且很恰当。在实务中要注意纠正这样一种错误观点,这在教师体罚相关案件判决书中也有表述,即是如果相关法律没有指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可以适用,这样的观点是有害的。能否适用治安处罚,正确的做法是要看相关违法是否符合治安处罚的构成要件,而决非取决于法律有无提示性规定。又此可见,执法队员打人适用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有观点会问,为什么教师体罚学生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呢?其实从原理上讲也是可以的,只不过一些撤销判决的发生,都因原相关处罚决定过于严苛,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没有给行业处理留下空间导致。如果说体罚或执法打人一律不能给予治安处罚,这在逻辑上无法讲通,关键是处罚范围的把握问题。

综上,对执法队员执法打人给予治安处罚是正确的,从处罚范围的控制来理解可能比较合理和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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