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法顾丨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要求经济补偿,3种情形无法获得支持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缴社保、试用期未缴、断缴、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都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未缴社保员工要求经济补偿败诉的三种情形:
1、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
黄某是某公司的切纸工,劳动合同上约定基本工资为1700元,实际工资为3500元。
刚入职时,公司让黄某签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声明》,声明中,黄某承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在公司工作了近三年,黄某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
仲裁审理中,公司表示是黄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黄某表示是公司要求他签订的协议,并非本人自愿放弃,但未出示相关举证。
仲裁结果:驳回黄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声明》,劳动者不能对签订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承诺书真实有效。
后劳动者又以不缴纳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其被迫离职,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部分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2、劳动者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
金某2009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买社保。
2015年,金某提出离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称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中,公司出示了金某的《离职申请表》,申请表中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
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金某的请求。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3、未办理离职、未履行告知程序
刘某2004年进入某制衣厂工作,工作前两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刘某在公司差不多干了10年,离厂时刘某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事后刘某想到,刚进公司的那两年公司没有买社保,于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经济补偿请求,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故法院对刘某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就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所以没有离职的是无法领取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