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猝死拒赔案,保险公司的“道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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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闻是《独生女猝死,父母持保单理赔遭拒,法院判国华人寿“全赔”50万》,大家可以点击查看;
其实,看新闻稿,我们比较难客观去评价到底保险公司拒赔有没有道理,因为信息不够详细完整,比如猝死跟时间是密切相关的,被保人从突发疾病到死亡之间是否超过了24小时?
所以,我把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找到了,信息更详细,能更便于我们评价,如下:
原告董艳萍、王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早上7点发现其女王姝欢面朝下躺在卧室门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7:52分到达后检查确认王姝欢已经死亡,出具了《医疗尸检建议书》,原告因晚年失独悲痛欲绝,未同意尸检。
当天,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出具了《死亡证明书》,10月15日王姝欢尸体火化。
2017年12月底,原告在整理女儿遗物时发现其生前投保的《国华电商意外保险单》,保单号为8828900061548208,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19日24时止,其中包括《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猝死保险金50万元。
2018年3月起,原告以受益人身份和法定继承人身份向被告要求给付保险金,并按照被告要求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医疗尸检建议书、死亡证明书等相应理赔材料。
2018年8月27日被告国华人寿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不予给付,原因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
原告认为,被告拒赔没有依据,王姝欢32岁身故,要么系意外身故,要么属猝死,均符合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并无合同责任免除情形。
被告国华人寿、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答辩称: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王姝欢为意外死亡或猝死,故其死亡不属于被告应承担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或猝死责任,原告要求给付保险金没有依据,被告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法院观点: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王姝欢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或者猝死。
根据涉案保险条款,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而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人的死亡原因通常情况下不外乎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和外来因素如暴力导致死亡。
本案中,王姝欢于2017年10月13日清晨在家中发现死亡,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当日出具死亡证明书,载明“尸体已经公安机关检验完毕,由家属办理善后事宜。”可以排除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则王姝欢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猝死。
被告亦未举证证明王姝欢的死亡具有合同条款载明的免责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保险条款中,“猝死”的解释是: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内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02
整个案件还是很简单:
被保人父母某天早上7点发现其女儿面朝下躺在卧室门后死亡,以猝死申请50万保险金,但没有医生的猝死诊断;
保险条款约定:猝死是发病24小时内死亡,并且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保险公司以原告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为意外死亡或猝死,所以拒赔。
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排除被保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则被保人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猝死。
这个拒赔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了,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结论肯定是不合理的;
但就我过去几年在保险公司的工作经历来说,保险公司拒赔一起案件,一定是有“依据”的,因为毫无依据的拒赔,最终一定会对簿公堂的,如果保险公司毫无胜算,又何必这样自毁名声呢?
这起猝死拒赔案例,国华人寿的拒赔依据又是什么呢?
它依据的是条款约定:“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而被保人没有相关证明;
所以,单纯依照条款约定来执行,保险公司的拒赔也并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本身,保险就是一纸合同,那合同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当然,这里面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不人性化等问题,毕竟某些特殊情况,被保人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诊断及证明材料。
但也要理解,保险公司也有苦衷,比如本案例,我们完全相信被保人是猝死,也应该获得赔付;
但也不妨允许我们大胆的假设一下,被保人是否有可能服药自杀身亡或者被其他人投毒呢?
本案例中,120急救中心在检查被保人后以死亡原因不详为由出具《医疗尸检建议书》,原告未同意尸检,所以死亡原因是不明的;
而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是一个常规流程,容易办理。
如果考虑进这个假设,是不是会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要更合理一点了?
03
我们再来假设一个更极端的情景:
原告于早上7点下夜班回家发现妻子(被保人)面朝下躺在卧室门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到达后检查确认已经死亡,出具了《医疗尸检建议书》,原告因失去妻子悲痛欲绝,未同意尸检。
当天,公安局出具了《死亡证明书》,被保人尸体火化。
2个月后,原告在整理妻子遗物时发现其生前投保的意外险500万+猝死保障500万;
原告以受益人身份向被告要求给付保险金,并按照被告要求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医疗尸检建议书、死亡证明书等相应理赔材料。
一模一样的案例,但同时假定这一个案件的真相是:
被保人是原告投毒杀死的;
电子保单是原告几个月前以被保人的身份为其投保的,被保人并不知情;
为了掩人耳目,也为了躲避调查、销毁现场及证据,原告在被保人身故2个月后才以整理遗物发现保单为由,申请理赔;
我们不考虑作案的细节,但这样的案情是不是有可能发生?
如果在知道真相的前提下,你是否还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不合理?
我们把第一个案例当做A案例,第二个假定案例当做B案例;
我们肯定希望保险公司赔付A案例,拒赔B案例;
但作为保险公司,不可能去调查真相,它只有尽可能的通过约定“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并且事后严格遵照这个条款约定,来规避B案例,但这不可避免的也拦住了A案例;
或者说,拒赔A案例,本身就是对B案例的有力威慑,当人们知道A案例不能顺利获得理赔,那就没有人会去考虑实施B案例,如果说A案例不符合条款约定也能顺利获得理赔,是不是会助长B案例的气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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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这样极端的假设呢?
因为《独生女猝死,父母持保单理赔遭拒,法院判国华人寿“全赔”50万》这篇新闻在今日头条已经有201万阅读、1.2万留言,并且毫无意外,大多评论都是“保险是骗子”、“投保容易理赔难”等等...
我也认为这起拒赔案,保险公司处理的很不合理,死板的遵照条款执行,没有灵活性,但是如果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考虑,或者站在威慑保险诈骗角度,拒赔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我一直的观点,保险公司绝不可能随随便便的拒赔, 每一起拒赔案件一定是有“依据”的,并且这个依据是让保险公司打官司能大概率获得胜诉的,不然保险公司没必要自讨苦吃;
对于保险理赔,有一部分是一定能获得理赔的,有一部分是一定会拒赔的,比如感冒申请重疾理赔;
那必然还有一部分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执己见的,对于这一部分,我们可以诉诸于法院来评判,有时候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一方,有时候法院支持消费者一方。
所以说,保险行业100%是会有理赔纠纷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我希望大家看到保险拒赔新闻时,不要通盘去否定保险,理赔纠纷本身就是无法避免的行业现象,如果大家能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分析一下,会发现看似再荒唐的拒赔,也并不是全无道理。
其实,按照保险公司公布的理赔数据来看,整个保险行业的获赔率差不多在97%以上,这个水平应该说不低的;
之所以大家常常看看到拒赔的新闻,可以理解是保险的基数太大,几万亿的市场,3%的拒赔也是不少的,或者说,之所以拒赔仍然能成为当下的新闻,也侧面印证了它不常见。
所以,保险拒赔理性看待,对保险理赔还是要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