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讨论
素媛案件
受害人被迫搬来搬去,施暴者在保护中走向阳光。赵斗顺这种劣迹斑斑、手段凶残、毫无人性的大恶魔竟被放了出来,先前声称一定要让我和受害者见面,其妻子的反应同样令人不寒而栗,“丈夫只是喝多了”。滑天下之大稽,引起重视这个案件的竟是电影《素媛》,恶魔毁了一个女孩的一生,却只判了轻飘飘的12年,不顾民众、不顾再次犯罪可能性极高的事实,这个恶魔又被放了出来,真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有的人一生都在被童年治愈,而有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本该有无忧无虑的童年,却面临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一个小女孩的一生呀就这样被毁了呀!
被害者在哭泣,施暴者在高唱。像这样的大恶魔死千次万次也不足为过,但恶魔又大摇大摆地走了出来,且不说良知、人性何在?法律何在?正义何在?虽说韩国有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的就是合理、正确的吗?他的行为如此恶劣,为什么要对他如此宽容?这样的法律是在弘扬善还是纵容恶人?我国国内其实也有相关的“素媛案”,就比如“云南版素媛案”等等……
针对于此,对未成年人应该如何保护?对未成年人做哪些必要的教育?赵斗顺这个禽兽不如的东西,是具有法律层面的人权,在给他一直进行心理治疗却仍显示出狱后再次犯案可能性极高的情况下仍然放他出狱进行心理治疗,这样的判决就真的公正吗?对于他出狱将会增加的社会风险,对于他出狱“素媛”及其家人将面临的情感创伤甚至潜在的二次被伤害的风险,真的公正吗?
无论是出于道德还是人性,他这个恶魔实在不该出狱,他出狱不仅会使人们意难平,还会增加社会的风险,别说什么法律的公正,所有的公正只是相对而言的,对于这样的判罚,实在是说不过去呀,因为对于这样的人哪有什么必要谈论人权,他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人权的讽刺,他完全没有存在于人间的必要。理性只是针对看热闹的人而言,可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讲,他的出狱将又是一场噩梦。道德上毋庸置疑肯定是行不通的,但在韩国“现行法律”上是已经对施暴者进行了制裁,因为法律是保护人,而这个人,不仅仅只有被害者,还有罪犯,嫌疑人,法律除了维护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还有着安抚民众、维持秩序的作用。而这个法律到底合不合理?该案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讨论,有网友说了“废除死刑”,也可终身监禁,也有网友说你得从遵守法律程序的角度来。不管怎么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相信法律会在以后不断完善,就会避免这样悲剧的发生,但需要等待,始终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总之该案件是一个“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冲突,另外就是,在群众们不认可“程序正义”的时候,是否应该实现“结果正义”,显然,群众们已经自发的对素媛案的犯人进行自己的“处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社会舆论就是道德发挥作用的一种渠道,但有时候过犹不及,但在这件事上确实是有一个比较好的作用,从现在来看,即使说不上是大快人心,也可以说是符合民意,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显然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这个犯人用中国法律处罚,毫无疑问是死刑。韩国废除死刑可能就是为了追求所的“进步”废除了死刑,但这种“进步”反而是“退步”,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不溯及以往,即是重新审批,也不能用现有法律去处罚过去的罪犯。法律因为这个案件进行了修订,韩国把顶格处罚改为了50年,因此再发生此类案件就会有一个更好的结局,但是法不溯及以往,即是重新审批,也不能用现有法律去处罚过去的罪犯。
这次讨论,我们参与其中...
可能,对于素媛案的罪犯来讲,这不仅仅是犯罪,还是一种病态。(恋童癖)
我社王俊睿认为:恋童癖本身只是一种病症,世界上也存在很多被恋童癖所困扰的病人,而其中很大部分只能独自承受,因为一旦被人所知,就会被歧视,即使他并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他指出自己记得有部国外电视剧就写了这方面的内容(忘记名字了),主角身为一位名校毕业、大公司管理层的社会精英,却患有恋童癖,主角倍受折磨,曾经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但是却只得到心理医生一句回答:“滚出我的房间”。他认为,对于心理病症本身来说,我们要关爱患者。
我社李晶晶认为:不能以恋童癖为说辞,为自己的罪行找借口,心里病症不能作为脱罪理由。
我社覃蓥玥认为:一般来说,患心理疾病的犯人都会送到精神病院管制起来,然后过几年又因为病好了,得以成功脱罪。所以很多人会将心理疾病作为挡箭牌。尤其是权贵犯罪时,一般会这样保释自己。当然我参考的是点影情节,现实中可能更离谱。
恋童癖作为一种病态心理,关乎认知问题。
我社王俊睿同学认为:法律中所存在的“心理疾病无罪”是因为认知障碍。对于存在认知障碍的病人来说,他的犯罪本身不受自己控制,也就不能根据常理处罚。但对于“恋童癖”这类不存在认知问题的,病症就不能作为减刑的基础。对于患有认知障碍病症的患者,在未发生病理反应的的时间段进行犯罪,也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认为对于存在认知问题的人,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义务。即:患者杀人,监护人存在过失杀人责任。
我社覃蓥玥认为:恋童癖不是认知问题。
我社周凯旋认为:每个人或多或少有些心理问题,但如何去把握其度,是一门学问。
对于双方,伤害与被伤害...
我社覃蓥玥认为:很多性犯罪发生后,受害人因为不能接受,因此对此种行为进行了美化,这样才能让自己接受。幼女遭受强奸,一定会美化这个行为,“叔叔喜欢我,觉得我好看”。这叫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周凯旋认为:很多民众用了自己的处理方法。其实这个施暴者已经开始处于社会性死亡状态了。那这双方感觉心理都有问题…爱上施暴者行为,也很...病态的安全感出现了。
我社王俊睿认为:这是刻在人类DNA上的应激反应。
这件事,溯及过往...
我社王俊睿认为:在原始社会,女性确确实实是作为一种“资源”存在的,两个部落冲突,落败的部落中,男性作为奴隶进行劳作或者直接被杀掉,而女性为了存续,只能爱上侵略者,原始社会最早期就是母系社会,因为早期人类全部是作为游牧民族生存的,这个看过历史就知道,母系社会→父系社会→封建社会。
我社覃蓥玥认为:性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推动,都容易让女性“闭嘴”。人类的发展都是不断反扑的,当男女关系找不到平衡的时候就会变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你会发现,在历史上,这个时代已经是女性地位最高的一个时代。那个是完全不平等的,社会还在新石器时代时候。不论。人类那个时候根本没什么思想觉悟,只是对生殖器的崇拜促使女性地位崇高。具体可以参考当时留下来的那些石器,现在有些民族部落还在流行走婚制一类的母系婚俗。
我社周凯旋认为:女性在那个时期不能作为生产劳动力存在,但随着文明,劳动分工细化女性地位上升,母系社会私有制还未成熟。地位真正的高,是制衡的高。可以参考一下蚂蚁生产,为什么蚂蚁们围绕蚁后。
还连接着如今的教育问题...
我社王俊睿认为:来说说对于儿童的性犯罪问题,国人谈性色变,导致无法对儿童进行针对性的性教育,本来一些地区已经出版了儿童的性教育读本。这套举报必须处理的制度也很有问题,“孩子还小”可罪犯不会因为孩子小就放过他。一些人的观念庸俗、愚昧,政府就不应该迁就这些人。研究表明,人们在45岁以后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就会大幅下降,再加上教育的缺失,因此对于高龄人这种现象还可以理解。但最奇葩的就是那些年轻的愚昧无知的人,部分群众的庸俗愚昧是无法消除的。
表达了疑惑:干嘛这些人一举报就要下架这些性教育读本?就为自己的政绩?不做可能出错,做了一定没事。说到这我就想起之前有部动画,家长们竟然举报魔法少女的发色问题。奇葩的不只是举报,还有虽然回应了动画没问题,结果还是下架,这些人存在,没问题,OK。但政府不应该任意听取这些人的意见,这跟欧美那套“直接民主”有什么区别
我社李晶晶认为:如果一直没有正确的引导,就会造成一部分东西的缺失
我社覃蓥玥认为:可以理解为受教育程度越低越容易引起性犯罪。当然不是说高知人群就不会有性犯罪,相对于底层社会而言,这些性犯罪更恐怖。穷山恶水出刁民,受教育程度太低了。越穷的地方越容易有这些事,你们刚才提到的百香果女孩,就是广西一个很贫困的地方。
我社李鑫表达疑惑:但我还是不明白,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人呢?愚昧甚至不配为人的人。并表示,确实经济发展程度可能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吧。但我真的认为这种事情和这种人就没有办法教化,而且也不只是教化育人的问题。人们本身就不认为这是问题,所以当问题出现时也只是被掩盖,不断地掩盖。
我社周凯旋认为:政府和人民不是对立面,但也不能受人民摆布。因为人民有些时候受有些东西摆布。
我社王俊睿表示:“听取人民的意见,摆脱民众的偏见”。
外延外延,拓展拓展,至孙小果事件...
这保护伞真够大的,明明当初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判了死刑,还能减刑到十年,还好后来引起中央重视直接挨个查处,普通强奸案判不了那么久,一般要叠加其他刑事案件才会判得久,所以说犯罪成本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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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程小杰
责任编辑:张子强
文字来源:天涯文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