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 2024-05-08 06:49:51 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因此,理解法律,最重要的是学会如何解释法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和民法的解释方法是不同的。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双方出现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法律定纷止争。所以,民法的解释是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解释。在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该寻求民法以外的法理、习惯等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作为公法的刑法则不一样,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方法。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关于刑法的解释原理,存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法律一定要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客观解释论则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假设,时过境迁,立法者的原意也无法还原,因此没有必要拘泥于立法原意,完全可以根据客观生活的实际需要去进行解释。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刑法解释既要考虑主观解释论,又要采纳客观解释论。首先,解释法律必须尊重立法者所规定的语言,不能突破语言的极限,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次,在语言的范围之内,当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1997年立法者在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时候,可能做梦都想不到有一天会出现智能手机。1997年大家普遍使用的是BP机、大哥大,而且当时人们使用大哥大还需要办证,当时的计算机特指电脑。如果完全按照主观解释论,智能手机就不能算作计算机。但今天的智能手机跟计算机在功能上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到底什么叫计算机?你可能会发现,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模糊的地方,乍看来很清晰,仔细一看又迷雾重重。从人们对计算机的通常理解,计算机是做文字处理、上网的机器,如今的智能手机早就可以实现这些功能了。所以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是可以把智能手机解释为计算机的。当然,这其实既符合主观解释论又符合客观解释论。一方面,智能手机没有超越计算机这个词语的极限,这是对立法语言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没有拘束于立法者当时的想法,按照当前对计算机的理解,把智能手机解释为计算机也并不离谱。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第二种有关解释的理论之争就是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所谓形式解释就是探究语言的形式界限进行解释,而实质解释则是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来解释。当前,主流的立场依然是折中说,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一方面我们的解释不能突破语言的形式界限,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表达,而要去探究它背后的精神。比如抢劫罪,基本刑是3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有8种加重情节则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中有款加重情节叫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某地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件,某女深夜被抢,次日到警局去报案,结果吓了一跳,因为接待她的民警居然就是昨晚抢劫之人。那么,问题来了,真警察抢劫属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从实质来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真警察抢劫,是不是更应该处10年以上呢?但从形式上看,“冒充军警人员”这个语言无法包含真警察抢劫,如果把真警察解释为冒充警察,司法机关就不是在适用规则,而是在创造规则。所以真警察抢劫,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只属于普通型抢劫,只能认定在3到10年有期徒刑中量刑。还有一个更为奇怪的例子,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某女遭遇张三性侵,事后女方报警,公安机关发现一个特别的现象,女方是双性人,有两套生殖系统,但染色体是XY,也就是在生物学上是男性。那张三还构不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呢?如果把被害人解释为男性,张三主观上想强奸女性,但客观上被害人是男性,那张三就只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如何去解释法律,是采取生物学说还是第二性征说?如何在刑法意义上理解性别,这显然也是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对法律人提出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思考,先看一个相似的案件。张三强奸了李四,后来发现李四是个变性人,他虽然生而为男,但觉得投错了胎,于是做了变性手术,成为一名女性,染色体依然是XY。那这位变性人在法律上属于男性还是女性呢?我想大家应该有了答案,虽然在生物学上他是男性,但在解释的时候,完全可以把她看成为女性。这种解释就是在形式上考虑实质的需要,根据被害人的第二性征和社会属性进行解释,同时也没有超越女性这个词语的极限。所以,权威判例认为,张三案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想一想小美想买一部新手机,在学校看到有收购“卵子”广告,于是卖了一颗卵子,获款2万元,收购者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吗? (图片与内容无关)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26-28.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赞 (0) 相关推荐 刑法解释体系和原理的辨析 法律解释包括刑法的解释常常有一些概念被混用,比如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常常被在一个语境中使用,其实他们属于不同的类别和范畴 ... 于改之|| 法域协调视角下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重构 作者简介:于改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转自"中国法学杂志社"公号.注释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 所 ... 军警人员抢劫是否适用法定加重刑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 ——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兴培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其缺乏原理性坚实基础和没有条理化逻辑分析的司法解释介入到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理论争论中,通过将具有加重结果的抢劫罪一律认为既遂的状态,凸现 ... 立功时间的司法认定 上海一件普通刑事案例(2019沪0115刑初2174号)引发了笔者关于立功时间认定的思考.其基本案情为:2018年,被告人道某在其住处内种植大麻,于2018年11月.12月期间,先后14次将大麻贩卖给 ... 陈兴良谈同性卖淫案:客观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小编按 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精髓也不在于条文本身而在于如何解释.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学说之争,近年多以后者为通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案例刑法 ... 读罗翔: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 前不久和几个同事聊天,有人问我:"你学了七年法律,又听了那么多讲座,你最喜欢的法学界老师是谁?"我想了一下回答说:"罗翔." 或许会有很多专业人士不认可我这个答 ... 罗翔讲脱口秀,没想到与法律结合,上演搞笑版普法教育! 罗翔讲脱口秀,没想到与法律结合,上演搞笑版普法教育! 别只知道罗翔了!这5个B站法律科普UP主,人人都应该关注! 助友们好,我是助攻姐. 有一次朋友租房,合同到期了,房东找各种借口,想不退押金. 由于她不懂租房的相关法律,最终还是被坑了押金. 这些人就是欺负大家不懂法律,不敢把他们告上法庭. ... 罗翔: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需要考虑人性的软弱 | 十三邀|罗翔|许知远|十三邀|法律|法学 经常在网上冲浪的后浪们,今年肯定都听说了"法外狂徒张三".点开视频,枯燥.高冷的法律形象碎了一地,只有一个男子在"厚大法考"的背景前,将刑法案例变成了一则则有趣 ...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明确的法律犹如灯塔一般,给人们带来自由的踏板#罗翔#法外狂徒张三#张三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明确的法律犹如灯塔一般,给人们带来自由的踏板#罗翔#法外狂徒张三#张三 罗翔: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罗翔: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罗翔:即便他真诚地认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 | 一席第823位讲者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想表达的是,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存在价值判断的,同意也是一样.它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它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它要承载体现我们法律要倡导的公平和正义. (注:该演讲生动形象, ... 罗翔:法律上什么是假药?为什么印度是全球最大的仿制药中心? 罗翔:法律上什么是假药?为什么印度是全球最大的仿制药中心? 阅读法律哲思的快乐——读罗翔《圆圈正义》 <圆圈正义> (作者:罗翔) 片段地读过罗翔老师的金句,再次翻阅<圆圈正义>,没有晦涩难懂的表达,只有浅显易懂的输出,充满智慧的思考.硬邦邦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有所为和不为,而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