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首例涉恶“套路贷”案件公开宣判 涉案人员最高被判刑7年
近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李某等6人涉恶“套路贷”案件,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全部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李某等6人被判处7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介绍,该案是保山市审理的首例涉恶“套路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6月,以李某为首要分子,马某、李某荣、向某某、李某伟、丁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该团伙共向17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家庭、学习、生活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其中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因不堪压力割腕自杀,任某某、吴某某因此退学。
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债务数额,采用“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以电话轰炸、短信滋扰、言语侮辱、威胁“爆通讯录”、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侵害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的方式进行催收,金额累计人民币40余万元。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6年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检察官提醒,“套路贷”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大家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警惕非法借贷陷阱,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借贷。(总台央视记者 李常明)
(编辑 李冬鸣)
【来源:央视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