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的考点解析
法理学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其中法的渊源对于很多初学的同学来说感觉很有难度,此部分知识作为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今天我们一起来具体剖析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法的渊源主要是在客观题中进行考察,单选、多选、判断都有可能涉及。此部分知识的典型特点是记忆性考察居多,因此大家在学习时要善于把握重点进行记忆。
(二)考点解析
1.概念
法的渊源,并非法的历史渊源,说的不是法的发展历史,而是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简单来说,就是法是通过什么形式展现出来的。
2.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经常在考试中涉及选择题,我们按照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的渊源分为两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即成文法,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常见的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我国主要是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刚好相反,正式的是成文的,非正式是不成文。有三种特别典型的代表:习惯、判例和政策,这三种典型类型经常在考试中出现,比如出题问哪些是正式的,哪些是非正式的,所以大家,要进行重点记忆,关键时候可用排除法进行选择。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关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在此涉及考点比较细致,也比较全面,今天主要就最基础的考点带大家分析。此部分内容的考察方式主要涉及两种,第一种就是结合分类进行考察问属于哪种;第二种就是直接考细节,比如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谁。具体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宪法:制定主体是人民,但是具体的制定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包括两种情况:基本法律(例如刑法、民法以及规定国家机构的相关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常制定的。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常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和人常。(这里的设区的市实际就是较大的市,比如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山西省的太原市;河南省的郑州市等。实际中还有不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大部分都是县级市,比如陕西的华阴市、神木市等。)
(5)规章:包括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这里的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的部、委、行、署。比如: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区分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省级和设区的市两级,但前者是政府,后者是人大和人常。
(6)自治法规: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统称,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
(7)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此要注意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不同,特别行政区在我国只有两个:香港和澳门。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此注意只有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和惯例才需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