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三块地拍卖 挂牌总价超23亿 系富士康承租



投实君按:一个交易是否引人瞩目,关键是看……它的对手盘是谁。

比如说,8月 4日,《河南日报》刊登了三则不起眼的《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地块项目资产组产权转让公告》(公告全文附后)。

但是,这里面的一句话,堪称一语惊人:“本次转让标的原承租人鸿富锦精密电 子(郑州)有限公司保留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鸿富锦精密电 子(郑州)有限公司——就是富士康啊!

也就是说,富士康(郑州)公司,现在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被拍卖!这是神马节奏????

再看这三块地的基本情况:

C地块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四街西侧2号富士康厂房,土地面积9199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建筑(构)物及机电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4254.38万元,产权方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恒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D地块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十路47号富士康郑州航空港科技园,土地面积271786.6平方米,土地及附属物账面原值为121263.66万元,产权方为河南投资集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L地块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十路南侧,地块面积249318.50平方米,土地及附属物账面原值为100918.48万元,产权方为郑州新发展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转让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 号为牟国用[2011]第191号,证载面积 249318.50m2),已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三块土地及其附属物全都位于富士康范围内,共613102平方米,账面原值24.64亿元。

这到底是神马节奏?

有土地管理方面的粉丝为投实君解惑:

1、本次三块地块皆为出让地,如果是直接转让给富士康,并无法定强制公告义务,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2、比较大的是三种可能:一、富士康自己买;二、其他企业买了之后,可以继续租给富士康;三、富士康不租了,产权方找不到新承租人,卖掉变现。

3、需要注意的是,L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抵押。《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那么,富士康到底是会买下这三块地呢,还是……?投实君会持续关注。

富士康的的重要性看数据说话:今年1-6月份,河南省进出口2032.9亿元,增长26.7%,而富士康带动是主要因素,上半年富士康进出口209.1亿美元,增长48.6%,占全省的63%。河南进出口贸易一半以上是依赖于富士康。

再看航空港,截至6月底,航空港实验区已有中兴、酷派、天宇等116家手机整机与配套企业签约进驻,其中15家企业已正式投产,全区手机产量8078万部,其中非苹果手机2379万部。

8月4日,富士康表示将在印度投资数十亿美元,建设每年产量达到4亿部手机的制造工厂。而在此之前,富士康曾宣布在印度为苹果建立代工厂,目标是在2020年之前建立10到12个工作点。

公告全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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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L地块项目资产组产权转让公告

[2015]09号

受郑州新发展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产权 市场”对其名下位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L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进行公开转让。挂牌价格为94666 万元(人民币)。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郑州新发展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1年5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慧,注册 资本壹亿圆整,公司类型:非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厂房及房屋的项目投资管理;房屋租赁、设备租 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郑州新发展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转让位于港区振兴路东侧综合保区L地块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本次转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1 宗,土地面积249318.50m2,宗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土地证号为牟国用[2011]第191号,证载面 积249318.50m2;2.房屋建(构)筑物,位于航空 港区郑港十路南侧85号L01厂房L01号楼 1-3楼、L02厂房L02号楼1-3楼、L03厂房L03 号楼1-3楼、L05厂房L05号楼1 -3楼、L06厂 房L06号楼1-3楼、L07厂房L07号楼1-3楼、 L12厂房L12号楼1-3楼、L13厂房L13号楼 1-3楼、L15厂房L15号楼1-3层、食堂A栋A 号楼1-3层、食堂B栋B号楼1-2层,房产证号分别为港房权证字第1501142812号、港房 权证字第1501142810号、港房权证字第 1501142809号、港房权证字第1501142807 号、港房权证字第1501142806号、港房权证 字第1501142805号、港房权证字第 1501142787号、港房权证字第1501142782 号、港房权证字第1501142778号、港房权证 字第1501142767号、港房权证字第 1501142757号。3.机器设备。(本次转让资产 以纳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255号资产评估报 告评估范围的资产为准)。

二、标的企业股权构成情况

河南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100%股权。

三、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此次产权转让行为经本公司股东决定,并经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郑东文[2015]116 号)。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经审计,郑州新发展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 物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账面原值为100918.48 万元,账面净值84275.27万元。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经评估,截至2015年1月31日,郑州新发展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的评 估值为94363.81万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3255号评估报告已报郑州市郑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 支付能力;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4. 意向受让方需缴纳1亿元产权交易保 证金;

5. 该资产为整体转让,不做拆分;

6. 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申购;

7. 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法人企业,须提供 2014年的审计报告及挂牌价相对应的银行存 款证明或授信证明。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 本次转让标的原承租人鸿富锦精密电 子(郑州)有限公司保留优先购买权。

2. 成交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并自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曰 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成交后,受让方由于自身原因未在3个工 作曰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该转 让行为无效。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 由转让方将其产权再行挂牌转让,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本次的受让方 应补足差额部分。

3. 受让方负责房产过户等事宜,转让方协 助配合。产权变更过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转让方缴纳的税 费外,其余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公告、拍卖等相关费用。

4. 本次转让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 号为牟国用[2011]第191号,证载面积249318.50m2),已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河南省分行。

5.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资产的全部情 况,自愿承担该资产存在的所有瑕疵及问题, 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公告期限及转让方式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截止日 期为2015年8月31日。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拍卖方式确 定受让方。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持转让方及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材 料)向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受让申请,并 向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缴纳1.2亿元产权交 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 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缴纳 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 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联系电话:371-67189195 联系地址:郑州市嵩山路10号中原商务5 楼509室

邮编:450000

网址:http://www.zzgz.gov.cn/ccsc/

电子邮箱 :zzcqjysc@163.com

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 2015年8月4日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C地块项目资产组产权转让公告

[2015]10号

受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恒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对其名下 位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C地块的土地使用 权、标准厂房及机电设备进行公开转让。挂牌价格为26400万元(人民币)整。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恒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鸿凯,注册资本壹拾壹亿圆整,公司类型: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 司。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租 赁;厂房建设施工;自有房屋租赁、展览展示;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货运站经 营(货运代理、货运信息配载,有效期至2018 年11月2日)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恒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转让位于港区富五街西侧的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C地块土地使用权、建 (构)筑物及机电设备。本次转让资产包括 土地使用权1宗,土地面积91996.9m2,宗地性 质为出让土地,土地证号为牟国用[2012]第 136号,证载面积191573.60m2,实际转让面积 91996.9m ;2.房屋建(构)筑物,位于航空港区 郑港四街西侧2号富士康厂房C05 1-2层、 C06 1-2层、C071-2层、C12 1-2层、C 一生 产物料一 1层、C 一生产物料二 1层、C-生产物 料二 1层、C一生产物料四1层、C一生产物料 五1层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港房权证字第1501123235 号、1501123228 号、1501123220 号、1501123194 号、1501123209 号、1501123184 号、1501123181 号、1501123177 号、1501123135 号。3.机电设备。(本次转让资产以纳入北京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25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范围的 资产为准)。

二、标的企业股权构成情况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区建投”持有标的企业 100%股权。

三、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此次产权转让行为经本公司股东决定,并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郑港[2015]128号)。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经审计,恒丰电子公司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建筑(构)物及机电设备的账面原值为 24254.38万元,账面净值21513.76万元。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经评估,截至2015年1月31日,恒丰电子 公司拟转让资产的评估值为26221.71万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253号评估报告已报郑 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国资处备案。

六、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 支付能力;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4. 意向受让方需缴纳3000万元产权交易 保证金;

5. 该资产为整体转让,不做拆分;

6. 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申购;

7. 受让方应为境内法人企业,须提供2014 年的审计报告及挂牌价相对应的银行存款证 明或授信证明。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 本次转让标的原承租人鸿富锦精密电 子(郑州)有限公司保留优先购买权。

2. 成交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成交后,受让方由于自身原因未在3个工 作曰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该转 让行为无效。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 由转让方将其产权再行挂牌转让,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本次的受让方 应补足差额部分。

3. 受让方负责房产过户等事宜,转让方 协助配合。产权变更过户过程中涉及的有 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转让方缴纳的税费外,其余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公告、拍卖等相关费 用。

4.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资产的全部情 况,自愿承担该资产存在的所有瑕疵及问题, 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公告期限及转让方式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截止日 期为2015年8月31日。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持转让方及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材料)向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受让申 请,并向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缴纳3000万元 产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 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 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 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 无息退还。

联系电话:371-67189195 联系地址:郑州市嵩山路10号中原商务5 楼509室

邮编:450000

网址:http://www.zzgz.gov.cn/ccsc/

电子由P箱:zzcqjysc@163.com

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 2015年8月4日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D地块项目资产组产权转让公告

[2015]08号

受河南投资集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对其名下位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D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建(构)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进行公开转 让。挂牌价格为115300万元(人民币)。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河南投资集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何大鹏,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公司类型:非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 司。经营范围:机电设备进出口(国家禁止 的除外)及租赁;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D地 块项目的投资建设、租赁、销售;建筑设备 及材料的销售;配套基础建设的服务、咨询 服务。

河南投资集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公开转让位于郑州航空港区保税区 富一街东侧的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D地块 项目资产组。本次转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面积271786.6m2,宗地性质 为出让土地,土地证号为新土国用[2011]第 203号;2.房屋建(构)筑物,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十路47号富士康郑州航空港科技园D01 栋D01号楼1-4层、D02栋D02号楼1-4层、 D03栋D03号楼1-3层、D05栋D05号楼1-3 层、D06栋D06号楼1-3层、D07栋D07号楼 1-3层、D08栋D08号楼1-4层、D11栋D11号 楼1-4层、D12栋D12号楼1-4层、D13栋D13 号楼1-4层、D区食堂A栋食堂A号楼1-3 层、D区食堂B栋食堂B号楼1-2层,房产证 号分别为港房权证字第1501154216号、港房 权证字第1501154214号、港房权证字第 1601169717号、港房权证字第1601169716 号、港房权证字第1601169707号、港房权证 字第1501169722号、港房权证字第 1501154213号、港房权证字第1501154211 号、港房权证字第1501164209号、港房权证 字第1501154207号、港房权证字第 1501169718号、港房权证字第1501154206 号。3.机器设备。(本次转让资产以纳入北京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27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范围 的资产为准)。

二、标的企业股权构成情况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100%股权。

三、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此次产权转让行为经本公司股东决定,并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豫国资产权[2015]7号)。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经审计,河南投资集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 物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账面原值为121263.66 万元,账面净值103150.31万元。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经评估,截至2015年1月31日,河南投资集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资产的评 估值为115105.11万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3273号评估报告已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 支付能力;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4. 意向受让方需缴纳1.2亿元产权交易保 证金;

5. 该资产为整体转让,不做拆分;

6. 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申购;

7. 受让方应为境内法人企业,须提供 2014年的审计报告及挂牌价相对应的银行存款证明或授信证明。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 本次转让标的原承租人鸿富锦精密电 子(郑州)有限公司保留优先购买权。

2. 成交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并自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曰 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成交后,受让方由于自身原因未在3个工 作曰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该转 让行为无效。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 由转让方将其产权再行挂牌转让,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本次的受让方 应补足差额部分。

3. 受让方负责房产过户等事宜,转让方协 助配合。产权变更过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 费,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转让方缴纳的税费外“其余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公告、拍卖等相关费用。

4.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资产的全部情 况,自愿承担该资产存在的所有瑕疵及问题, 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公告期限及转让方式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截止日 期为2015年8月31日。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拍卖方式确 定受让方“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持转让方及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材料)向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受让申 请,并向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缴纳12000万 元产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 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 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 额无息退还。

联系电话“371-67189195 联系地址:郑州市嵩山路10号中原商务 5楼509室

邮编“50000

网址:http://www.zzgz.gov.cn/c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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