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拒执案的不起诉之路,看拒执罪的程序性辩护
然而拒执罪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惩治老赖,保护债权,盘活经济;但运用不当,则有可能逾越刑民界限,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一起沉寂了两年的拒执案,当事人突然被司法拘留
2020年3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和王灿林律师承办了一起拒执案件,本案起因是本案当事人易某(委托蚂蚁刑辩团队)与他人合作建房,双方约定易某提供土地和相关建房手续,合作方垫付资金建房,房屋建成后一半房屋给合作方作为工程款。
房屋建造过程中,合作方资金链断裂离场,无力支付班组工程款,工程班组便将易某和合作方都起诉,法院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后易某与工程班组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以将要给合作方的其中三套房冲抵班组的工程款,单此协议遭到合作方的拒绝而未能履行。
2016年11月,该民事案件执行立案,2017年5月份法院执行局查封了整栋房屋,当时有大量房屋可供执行,2017年9月28日执行局以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
2019年5月21日,执行局再次找到易某谈话并立即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时间到期当天,本案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在原来3套房基础上再加40万元了结民事官司,随即当天公安机关以本案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理由是本案当事人在查封之前卖出了另三套房,收入没有交至法院。
这起沉寂了两年的民事执行案件,在2019年突如其来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接踵而至,在民事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的前提下,依然将案件转成刑事案件,不由得让人对其中缘由浮想联翩。
从程序性辩护入手,取得阶段性胜利
本案的两名辩护人张志华律师和王灿林律师在充分研究了案情之后,认为本案疑点颇多,本案进入刑事程序不符合常理,继续在该法院审判会对嫌疑人非常不利。但在没有十足把握的前提下,贸然提出回避申请或管辖权异议是非常不明智的。
众所周知,程序性辩护有利有弊,成功的程序性辩护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程序性辩护一旦不被采纳,很容易引起法院反感,起到负作用。尤其是针对回避、管辖权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时,法院极其敏感且成功率很低。
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志华律师和王灿林律师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发现了一份《刑事审判庭审查处理意见》。该意见的大意是法院执行局将案件材料整理报送至法院后,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很显然,本案受理法院系未审先判,该《意见》存在明显的倾向性,该法院已经丧失了公正、中立的地位,依法不应当再行使管辖权,应当由其他法院审理。
两辩护人立即向受理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刑事审判庭所有审判人员回避,认为受理法院不再适合审理此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指定本案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抓住核心有效辩护,检方终作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之后,王灿林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案情,并综合全案证据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坚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即使指控事实成立,也是法律适用错误,因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对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等不易变现资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但被执行人又转移现金、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拒不交出容易变现的汽车等财产的,因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故被执行人的此种行为一般没有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构成拒执犯罪。因而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当事人非常激动,终于还其一个公道,特别是当事人的女儿发微信感谢两名律师:还好遇到了你们,还好坚持找律师辩护。
附不起诉决定书
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