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财产但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公众号敲响法槌

一、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救济途径

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内容。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制度可以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及指令执行的同时,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并对提级执行和指令执行作出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自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一般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拖延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

二、轮候查封法院长期不能执结的,可以将案件移送首封法院一并处理。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案件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便于首封法院统一处置已查封财产,可以将案件移送首封法院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187-1号金某诉唐某、潘某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金某诉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唐某向金某偿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潘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2008年金某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市中级法院轮候查封了唐某某房产。

(三)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金某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仅归还了650万元;

(四)金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提出本案长期不能执结,请求指定由被执行人房产的首封法院执行。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首封法院执行。

三、法律法规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12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13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14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及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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