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施工安全
一、根据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二、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四、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督促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
3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4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
5 、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7、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8、参加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10、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按SL288-2014第6.3.5条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七、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八、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