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横穿高速路被撞!嵩明法院这样判:司机承担540元!你怎么看

七旬老人横穿高速路,

司机避让不及将其撞伤,

如何划分责任?

嵩明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作出判决,老人承担主要责任,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万元。司机只承担540元的鉴定费。

案件回顾:

2019年11月,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杭瑞高速公路向宣威方向行驶,途中遇到七旬老人李某横穿高速公路车道,周某避让不及撞上,造成李某轻伤,周某车辆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5天。后经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周某系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

达成协议:

后李某和周某、保险公司因赔偿金额产生分歧,李某便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组织三方进行协商调解,在承办法官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68151元;

由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1849元;

由被告周某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李某鉴定费540元。

法官提醒:

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擅自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其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行人上高速被撞的事时有发生,驾驶非机动车上高速发生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为此有的人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还让无辜的人替自己买单。所以,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出门遵守交规,行车注意安全!

现在有一部分人还抱着“我弱我有理”的原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的责任。但交通规则不止是针对机动车的驾驶员,而是每一位行人都需要去遵守的!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他人的安全负责!

不信你看 ↓

今年10月,聂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武陟县城朝阳二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济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聂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当事人聂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聂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8月,浙江嘉兴一学生驾驶电动车载另一名学生在机动车道上闯红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飞。

被撞的两人在空中翻了好几圈,因为没有戴头盔,后座学生当场昏迷,所幸两人均没有生命危险。

最终,交警判定骑电动车闯红灯的学生全责,同时他还需承担轿车的维修费用。

2018年,高密市一辆轿车正常行驶,不慎撞上了闯红灯的电动车,骑电动车男子杜某不幸身亡。

但因杜某驾驶超标电动车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不担责。

因违反交通规则酿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也让很多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事故往往就在一瞬间,到时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因此,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出行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谁都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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