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审判人员如果违法可申请监督吗?
本期老践说法主题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违法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老践说法:1.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除了对行政诉讼的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还有不少当事人除了对结果不服之外,往往也会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经过艰难的决定起诉行政机关是要有勇气的或被生活所迫,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这后,当事人对行政诉讼法以及部门法已经很熟悉了,还是对审判结果不服,总可能会认为审判人员可能也存在违法行为。
2.当事人只要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即可,而不需要提供确切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假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告诉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人民法院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文书,才能申请监督?此时,当事人一定不要放弃申请监督。“认为”是当事人的想法,不需要文件确认违法行为的。如果审判人员都已经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有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更好。
3.由审理、执行人民法院所在地,而不是异地申请监督。当事人总以为异地监督,对于当事人比较有利,但是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就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不要浪费自己的时间与金钱,向异地检察院申请监督。异地检察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认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同级,而不是下级,更不是上级,也不是上一级。当事人总以为越高级检察院审理监督,对当事人越有利,但是换个角度,全国的当事人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有编制要求的,不可以直接审理全国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基层检察院点多面广与法院是相对应的。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应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5.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而是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因为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于一审,也有可能是二审,还有可能是再审。每个审判程序都是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同级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果当事人认为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同级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