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好几个月工资,如何申报个税?
每日一问
问:公司拖欠工资,本月一次性发放3个月工资,是否可以按实际月工资额逐月扣税?
猪哥提示:
1、首先,要明确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所得实际取得时间。例如,10月份的工资,实际发放时间是11月10日,那么,税款所属期为为11月,即工资发放月份,对应在税款所属期的次月征期内申报纳税,也就是12月进行个税的申报缴纳。
2、其次,再来看看补发工资。根据安徽省税务局答复,一次性补发前期三个月的工资,仍然看的是实际发放时间。安徽省税务局曾规定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但是,目前这个规定已经废止。在新个税法下,只要不跨年,这种补发工资已完全没必要还原所属月份,因为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都是累计算税。
我们再来看看江苏省税务局的答复口径: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工资个数的所属期,推荐大家阅读《工资所属期和税款所属期要分清楚,不然个税就报错了》、《补发工资怎么扣个税?》、《原来工资薪金所得的每一次预扣预缴都是在“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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