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好几个月工资,如何申报个税?

每日一问

:公司拖欠工资,本月一次性发放3个月工资,是否可以按实际月工资额逐月扣税?

安徽省税务局):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猪哥提示:

1、首先,要明确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所得实际取得时间。例如,10月份的工资,实际发放时间是11月10日,那么,税款所属期为为11月,即工资发放月份,对应在税款所属期的次月征期内申报纳税,也就是12月进行个税的申报缴纳。

2、其次,再来看看补发工资。根据安徽省税务局答复,一次性补发前期三个月的工资,仍然看的是实际发放时间。安徽省税务局曾规定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但是,目前这个规定已经废止。在新个税法下,只要不跨年,这种补发工资已完全没必要还原所属月份,因为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都是累计算税。

我们再来看看江苏省税务局的答复口径: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工资个数的所属期,推荐大家阅读《工资所属期和税款所属期要分清楚,不然个税就报错了》、《补发工资怎么扣个税?》、《原来工资薪金所得的每一次预扣预缴都是在“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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