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胎儿被护士救活送人,生母事后索赔百万?!
发现自己的孩子被陌生人送人,妈妈们肯定非常着急生气,并且想要马上找回来。但如果孩子是生母决定放弃并引产的,那么此事孰对孰错呢?
女子引产胎儿未死,护士就活后送人
2013年4月,赤峰,18岁的丽丽(化名)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年轻对这些事情不懂,所以直到孕35周,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当地医院做引产手术。手术很顺利,丽丽很快出院了,在出院清单上也有20元的死婴处理费用。
看起来似乎已经结束了,但是这事情还没有完,引产的胎儿被救活了……
引产前,护士梁晓华给丽丽做了检查,因为之前有大月龄宝宝引产活下来的例子,所以她判断胎儿可能会存活下来。于是在丽丽进产房前,他给自己的表哥温某打电话:如果想要孩子,就赶紧来赤峰。对此,温某事后交代:“我和妻子结婚多年没有小孩,一直想抱个孩子,也和表妹提过。”
当日中午12天,梁晓华配合医生引产下一名男婴,孩子皮肤苍白、无呼吸、无生命反射,医生认为已经死亡。于是梁晓华将装入塑料袋,并且放于储藏间的医疗垃圾袋子中。
存放的过程中,梁晓华听到男婴还在哭泣,于是赶紧把孩子取出并抢救,吸氧、吸痰、剪脐带、喂葡萄糖,最终孩子被救活。得知孩子已经救活,表哥温某立即赶到医院将孩子抱走。梁晓华表哥要给钱,她没有要。
温某被群众举报,丽丽报警求助
温某将孩子抱回家后两天,当地居民发现其家中多了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遂举报至当地公安局。公安局经过调查,确定了孩子的来源以及生母的身份。于是在引产后三天,丽丽接了消息:引产的孩子还活着。
11月10日,在哥哥和母亲的陪同下,丽丽来到了警察局做了笔录和亲子鉴定。得知自己的孩子还活着,丽丽第一时间找医院要说法,医院院长则表示孩子不是被拐走,而是被护士抱走送给了亲戚。当她再回头找警方时,发现他们的态度产生变化,不愿意继续处理此事。
为此丽丽和家人只能将具体情况反映到了当地的卫生局、计生委以及刑警大队,然而各单位都是互相推诿,刑警大队也不予立案。多次报警无果后,丽丽将事情投诉到了《焦点访谈》。于是在2014年1月6日,《焦点访谈》对这件事情作出了报道。
舆论压力下,护士被判拐骗儿童罪
《焦点访谈》的舆论压力非常明显,节目播出第三天,梁晓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且被公诉至当地法院,罪名赫然是拐骗儿童罪。丽丽也顺势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110万元。
法院一审认,梁晓华隐瞒事情真相,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送给表哥抚养,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丽丽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最终梁晓华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而丽丽的民事诉讼被驳回,因为这不属于因梁晓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宣判后,梁晓华和丽丽均不服,分别上述;其中梁晓华表示,自己根本没有拐骗儿童,应该是无罪的。然而在2014年10月26日,当地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此后,还有多名相关人员都被追究责任,比如医院产科主任、院长,还有当时不予立案的公安领导,原因是玩忽职守。虽有人不服并上诉,但是在2017年5月25日,当地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看完这个新闻,美妈只想说一句“呵呵”!
排除其它可能存在的隐情,先以已知的情报理一理整件事情:
1.首先是18岁姑娘:暂且不谈是不是自爱、能否过性生活的事情,你既然都决定OOXX了,为什么不做好避孕措施?事前避孕套、事后避孕药,这难道不是女孩必须要知道的事情吗?
2.其次是35周引产:女孩不懂事就算了,家里人都是瞎子吗,35周才发现并引产?难道都不知道月龄越大引产后对身体危害越大?更何况35周的孩子已经可以算是个小人了,如此无理由的抹杀一条生命,你们的心不痛吗?
3.再者是起诉护士、医院的行为:知道引产的具体过程吗?一般都是先用药物毒死胎儿,然后再顺产或者是人工取出,这就表示,你决定引产就是在杀死孩子,同时也放弃了孩子;而这位护士在发现孩子有活下去的可能时,第一时间救活,虽然有一些私心,但是却也是救人一命。你不要孩子别人要,之后为什么要去起诉别人,关键理由还是拐卖儿童?
4.最后还有那份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律师费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抚养费、教育费80万元,共110万元。交通费、律师费甚至是精神抚慰金还情有可原,其它的钱不是“碰瓷”是什么?被驳回后还决定上诉,脸比城墙拐弯还厚才好意思这么讹钱吧?
另外此次事件,也体现出了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新闻媒体绑架法律,只要站在弱者的角度博取到新闻媒体的同情,就可以给法律施压。在一份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内容:“《焦点访谈》是强势媒体中颇具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其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可以认定四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有因果关系。”
最后美妈还有一个疑问: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这个渣男才是整件事情的始作俑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