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祯皇帝都被迫立二婚丑女为后,宋朝婚姻其实并不如想象的那么美

聘礼丰厚、结婚礼服美美的、婚姻议程庄重充满仪式感、一夫一正妻、情感破裂可以离婚……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宋朝的婚姻制度竟然吸引了不少现代粉丝。再加上一本《东京梦华录》详尽描述了京都开封之繁华,有些一知半解的妹子就不淡定了,嚷嚷要嫁就嫁到宋朝去。

在此,泼盆冷水先,宋朝的婚姻,只是看上去有点美。

电视剧《知否》展示的宋代婚礼正装

赵祯皇帝竟然立二婚丑女为后

先从电视剧《清平乐》说起。

景祐元年(1034年),皇后郭氏被废,仁宗赵祯皇帝打算新立皇后,偶遇茶商之女陈熙春,两人相谈甚欢,心意相通。

然而朝中大臣极力反对,认为陈氏出身低微,不足立为皇后,进而推举了开朝重臣之后曹丹姝。

剧照,大臣力荐曹氏

这位丹姝妹子就很有意思,少时状若男儿,爬树抓鸟、骑马打猎,大家闺秀不该干的事情样样都干。

更重要的是,这妹子还结过婚,先前受父母之约,许了人家,只可惜其夫君一心只想修道成仙,新婚之际刚入洞房,新郎官就越窗逃跑了。

虽说丹姝的头婚有婚姻之名无婚姻之实,但毕竟顶着个二婚的头衔,这就要入宫为后,实在有损帝王家的颜面。何况,传言这位丹姝姑娘巨丑无比。

剧照,安慰某人

然而大臣们出于各自私利,难得意见高度统一,纷纷言说拥立这位忠臣之后,有利后宫稳定。

彼时垂帘听政的刘太后去世不久,仁宗刚刚亲政,唯恐朝政不稳,思前想后良久,竟默认了这桩婚事,还亲自将茶商之女送出宫去,临别之际,扮了一副悲伤的表情,说了一大堆高大上的理由。

剧照,向熙春解释去曹氏的原因

追剧的姑娘们应该看明白了,她们心中那位颜值爆表、治理朝政有方的一国之君,不过是个在爱情面前裹足不前的唯唯诺诺之辈。

于是丹姝入宫,被册立为后宫之主。惧于丹姝的丑名在外,新婚之夜,仁宗也当了一次逃跑新郎,假装忙于公务,楞是没敢入洞房。

剧照,某人吓得不敢去洞房

结果自然是虚惊一场。丹姝其人,相貌绝非传言的“貌丑不至惑君”。丹姝入宫为后,极力辅助仁宗,品行俱佳,被后世传为佳话。

剧照,新娘新婚之夜独守空房

相亲?只是男方家人自己过眼瘾

并非所有人都有仁宗皇帝这般好运气。在宋朝,男女婚嫁之前,是没有机会见面的,对姑娘家来说,结婚就是一场豪赌,嫁得好不好,全看个人造化。

从定亲开始,宋朝的女子就处在一个非常不利地位。

宋人孟元老曾在《东京梦华录》中详细描写了宋朝普通人家婚嫁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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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到了适婚年龄,男方就会委托媒人四处打听哪家有好姑娘,如有意向,男方就要先写封求婚书信,这叫起草帖,表达男方有意女方家姑娘的意思。

女方家收到媒人送来的草帖,如果初步同意,就写个回帖交予媒人。男方接到回帖后,知道了女方的意向,再写细帖。这次帖子上要详细写明男方的基本信息,比如家里田产多少,什么样的家庭出生,身体有没有疾病,父母是否健在等等。这些信息要求必须真实,并会作为后期凭证。

送细帖的时候,男方家人会随媒人一同到女方相亲(也有省略相亲,直接订婚的),若没相中,男方留下一两节彩缎以表歉意,称为“压惊”,然后就此别过;如果相中了,男方家就将钗子插在姑娘头上,这叫“插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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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男女两家互换细帖,一番好说好商量后,男方家送上随行的礼物,一般有酒、大红花、丝绢等定亲之物,再把丝绢缠在女家屋檐上,这就叫“缴檐红”。想来这缴檐红,有点像男方在宣誓主-权的意义,是在告诉其他人,这家姑娘我们定下了,其他人等请绕道。

双方一经交换细帖,这桩婚姻被确定了下来,而且从此不得更改。但自始至终都没有即将成婚的一对新人参与,全凭双方父母做主,这就是所谓的尊父母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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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婚?男方可以女方不可以

大家注意到没?用于确定婚姻关系的细帖上要求写清楚双方家庭的基本信息,却没要求写男女正主的身高、长相之类,这些本应该是婚姻男女最应该关心的事情。

如果姑娘家是个颜值控,一心想嫁一个偶像派,却发现对方是个实力派,想要悔婚,对不起,不可以的,恶意逃婚,按宋朝婚姻法,要杖六十。挨了打之后,姑娘还得继续嫁给眼前这个矮穷挫,哭都没地方哭。

宋朝婚姻法规定的条例

相反,婚姻法对男方则宽容得多,男方悔婚是被允许的,只是规定不得追要先前送出的彩礼。

宋代男子能且只能娶一个妻子,这比以往朝代略有进步,但仍然允许纳妾。这意味着姑娘家即便嫁为正妻,即便运气好遇到了一个称心如意的郎君,还面临着要和其他女子“分食”夫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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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正妻地位牢不可破,且受到婚姻法的保护,随便老二老三还是老几怎么施展枕边功夫,永远不能转正提拔。妻、妾、婢的阶层地位不得逾越,如果男子在婚内擅自将妾转为正妻,将正妻降为妾,则要判男子服两年劳役,并恢复正妻地位。

男子仍旧牢牢占据婚姻的主动,掌有七出休妻之大权。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任犯一条,丈夫就可以一纸休书将正妻赶出家门。但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有所取无所归,即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是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男方父母服丧三年;三是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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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分居准予离婚

宋朝婚姻法最大的进步,是允许离婚,而非绝对的从一而终。宋律法《刑统-户婚》条例里面详细例举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离婚:

一是,“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男家妄冒者……离之”,不管哪一方用虚假信息骗婚,一经核实,都要判离婚,并且过错方要服劳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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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任意一方犯了侵害(杀害等伤害,称为义绝)对方父母、兄弟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必须离婚,不离者反而要服劳役一年。

三是,“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纵观宋朝婚姻法,这条最为人性化,意思是夫妻感情破裂(不相安谐),可以友好协商,和平分手,法律不判罪。因此一条,宋朝的离婚率较之以往朝代,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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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名公书判清明集》还记录了一个因丈夫长年不归判女子可以改嫁的案件。说是有一个叫五姐的,嫁了一个男子为妻,后来男子外出为官,长达六年不通音讯,五姐的父亲找到男子商量协约离婚,并退还男子当年所送彩礼。男子收下彩礼,签约画押同意离婚,五姐得以改嫁他人。事后男子反悔,告到官府求复合,五姐拒绝,官府维持原判,准其改嫁成立。

宋书《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典型案例

宋朝婚姻法以唐朝的《唐律疏议》为蓝本,相似度极高,历经三百余年少有改动,但从执行的角度看,宋朝比之唐朝要人性化得多,重情理弱法理,正如上文说到的五姐一案,宋朝《刑统-户婚》中并无明确条例规定,但在判决过程,更多地考虑到了丈夫长年不归、婚姻名存实亡的事实。

但不管怎么说,在人分三六九等的宋朝,女子的婚姻地位仍然是低下的,不平等的。特此提醒那些欲嫁宋朝男的粉丝们,看清楚,走慢点,别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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