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收款后一直不开票,经法院协调,甲公司同意开票但税款1万元由我公司来支付和承担,这多付的1万元我们该如何处理?

第902问 

由于甲公司经营困难,销售给我公司的货物在收款后一直没有开票,经法院协调,甲公司同意开票但税款1万元由我公司来支付和承担,这1万元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贵公司和甲公司经法院协调达成一致后,其实质是将原交易金额增加了1万,假如贵公司原来的交易金额为10万元,现在多支付1万,合共支付的11万=货物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增值税。所以贵公司可以要求甲方开具价税合计为1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按该发票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知识拓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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