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碰,七应该”——信贷老司机教你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信贷业务是金融传统业务,而金融机构就如同一辆汽车,自身的系统、构造、部件等在实践中不断地升级完善,足已使自己在信贷这条老路上“轻车熟路”。但实际情况是,金融机构仍然遭遇到各种困境,诸如被监管部门预警和处罚、审计和检查中暴露出各类风险及隐患、客户投诉、司法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等。究其原因,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非“车”与“路”的问题,而是“司机”的问题,即:信贷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业务操作不合规或者处理情况欠谨慎、全面,诱发风险。其中法律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更易识别、评估、监测与防控,但具有一定专业要求。

法律风险重在防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成文法规为法律风险的防控提供了有效依据。同时我国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现之一。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都应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效。

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已明确“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规定大部分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对金融机构具有政策层面的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其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信贷业务大都涉及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同关系,其法律风险大都可以通过完善合同文本、业务机制、操作流程进行规避或者转移。这为法律风险的防控提供了有效手段。较防控不同,当法律隐患即成风险时,若客户不配合,便很难再开展下一步补救措施。而丧失法律支持,金融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永久性的法律后果。所以法律风险就如“车祸”一样,重在“防”,发生时已措手不及。

经过多年信贷实践,目前已有的管理制度、业务机制、操作流程、合同文本等基本能满足各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需求。但在信贷人员(尤其是新员工)逐渐成为一名“老司机”的同时,如何成就并持续成为一名“好司机”,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在法律风控方面,对信贷人员的忠告归纳为“三条线”“七个应该”,作如下述。如于君有益,则喜不自胜。

一、“政策高压线”不能触碰

金融,乃国之重器。国家对金融市场的保护和监管均甚于其他行业,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履履职情况、职业操守方面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信贷人员“三查”不尽职、操作不合规的行为便极有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这里的“国家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纪律中有关信贷管理的要求。金融职业,实则是高危职业。

同时,违法、违规、违章的信贷业务操作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其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一是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刑事犯罪而导致其对应的民事合同无效(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如是,但亦有浙江省高院判例认为此种情形下,如金融机构是善意的,则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二是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业务操作违规,法院据此认定金融机构主观“恶意”。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担保法》第30条,合同双方恶意串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实践中,对于主观恶意的举证十分困难,但有较多案例显示保证人利用投诉渠道,紧逼监管部门,获取反馈信息,借此突破“举证难”的困境。合规操作是保障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身权益的双重要求。

二、“风险警戒线”不能松懈

对于信贷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应当勤勉调查或检查,及时监测风险,练就“火眼金睛”,准确识别,透过现象发现本质。信贷业务要做到尽职“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重贷前和贷时、轻贷后,导致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是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它的后果是造成金融机构无法及时察觉风险、丧失“先机”导致不良资产清收不力的局面,例如在发生不良前,客户蓄意转移主要资产,导致事后无可执行财产。虽然金融机构后知后觉,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将面临“举证难”的困境:金融机构需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是无偿的或者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并且受让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又例如客户离婚、投诉、变更号码、申请破产等,均是易发法律风险的疑点。未尽职开展贷后检查,将大大降低金融机构对风险的防控水平。在信贷业务的每个环节,从业人员都应认真、谨慎,抱着“刨根问底”的心态,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点。

三、“交际隔离线”不能逾越

病从口入,祸从口出。信贷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很有可能成为对方重要的证据。与客户的交际,尤其在发生不良之后,必须明确立场,统一口径,与客户的交流必须注意措辞准确、恰当,对于客户提出的诱导性的提问或者私下约见的要求,必须谨言慎行、考虑全面。

四、牢记“七个应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需要证据或者证据链加以证明。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存在一定主观性,审判结果存在一定的利益权衡。所以法律风险防控的目的是使我方能够在今后的法律救济中处于优势地位,占据主动权。信贷人员应当坚持合规操作,严格执行相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也应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知其然”并且“知其所以然”,以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应对必要的非常规情况。

信贷人员防控法律风险应该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应该做实贷款“三查”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为防范信贷不良风险,也为保护经办人自身权益,信贷人员应当坚持合规操作,尽职调查、审查借款资格和担保资格,详尽编写贷款调查报告。信贷岗位一般包括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作为客户经理,其昀主要的角色是调查人。评价一个客户经理是否尽职,很大程度取决于客户经理编写的贷前调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是否认真详尽、符合事实。同时,审查岗和审批岗应认真做好信贷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2.应该重视书面文本

尤其应该重视对外合同的规范性和防风险能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误区,即认为信贷业务只需在信贷系统中操作成功就行了,纸质材料可以随意或者事后慢慢补。事实上,信贷业务不仅仅只是电脑系统里的一笔业务,更是与客户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的合意为基础的。而金融机构自身研发的各类信贷操作系统作为办公工具,很难体现客户方的意思表示,其生成的电文数据也很难对外发生效力或者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留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函》丢失,仅凭信贷系统记录的内容与数据很难认定保证人曾提供保证的事实。重视书面文本,首先要重视文本内容。内容应当严谨、全面,能够达到文本目的,谨防笔误、歧义、风险漏洞。其次要重视档案管理。信贷档案应按照行内制度,安全、完整、规范的归档,实现档案“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功能。

3.应该保持证据意识

信贷人员对经手的工作要留下有形痕迹,重视证据材料的留档,尤其是留有当事人签字的催讨通知书、承诺、声明、证明等书面材料,方便日后举证。同时客户口头上对客户经理作出的说明或者承诺,也可能成为有利证据。从业人员应当擅于鉴别,并通过有效介质(例如录音录像等)进行保留备用。

4.应该谨言慎行

始终保持善意者的角色,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善意的口径,避免引起“明知”、“诈骗”、“串串通”的嫌疑。根据《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相关人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不乱言、不多言,对自己所作的言行及意思表示负责。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有心计的客户通过录音录像记录客户经理不利言行,对诉讼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用于向监管部门投诉。

5.应该认清权限

遇到非常规情况,例如民事调解、执行和解、债务减免等,需要特殊处理时,切忌因人情世故或者过于自信而主观臆断,随意了事或者随意作出承诺。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等待批示。

6.应该摈弃不必要的道德负担

部分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心存怜悯,不忍“出手”,愧于使用诉讼技巧或者司法强制手段。事实上,这是不应有的道德负担。经办人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方是合同中遵守约定的诚实信用的当事人,我方采取的行动只是在维护自身应有的正当权益。在内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司法催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经程序。只有通过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债权进行确权,才能保证债权永久有效,不受时效限制。部分债务人可能确因各种原因无力或不愿承担债务,但如果从业人员因此而无所作为,放任债权丧失胜诉权,那是极大的失职。

7.应该积极主张,加强沟通,有效抗辩,争取权益昀大化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司法实践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判例、当事人心理状态、利益权衡,甚至社会舆论等,均会影响司法实践。所以对不良信贷资产的司法催讨,是一项皆具技术与技巧的工作。

五、持续跟踪司法动态

作为金融机构,在努力提升信贷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还应设置专业部门或者岗位持续关注法律新规、典型判例、主流观点等,并适时完善信贷管理制度、业务机制、操作流程、合同文本,例如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部分金融机构跟踪新法不到位,没有及时完善相关合同条款,致使诸如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存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情形的业务中,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变成为了补充保证责任。金融机构必须先对借款人的担保物进行处置,导致不良资产清收效率严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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