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物业费包干制,那么日常公共支出就不能从公共收入中扣除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公共区域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支出。
物业公司提出的大部分支出,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小区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等费用,该费用已包括在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中。
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支出项目中有372486元属于应由业主共同承担而从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收益中扣除,并从公共收益中扣除10%作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一审法院查明,该小区的公共部分收入合计632121.65元,公共部分支出为372486元。
02
一审:可以从公共收入中抵扣公共支出和10%经营管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第三款:“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公共收益按照前款规定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规定,物业公司管理涉案小区经营管理费用酌情按10%计算。
物业公司虽然是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但涉案小区公共区域广告费、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出租公共部分的费用收入在扣除物业公司管理涉案小区支出的改造维修费用及经营管理费用后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故涉案小区公共部分收益为233672.08元[632121.65元-372486元-(632121.65元-372486元)×10%]。
故,一审法院作出了物业公司应向Y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部分收益233672.08元等判决。
03
二审:大部分公共支出已包含在物业费中,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Y业委会不服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物业公司将本案全部公共部分收入632121.65元返还业委会等。
Y业委会认为,一审法院以“为了提升小区环境、维护小区安全”而判决本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的支出在公共部分收入中支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的使命就是“为了提升小区环境、维护小区安全”,这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收取了物业费作为其对价。一审法院再将该部分支出从公共部分中支出,存在双重扣费,明显不公。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将全部公共部分收益(扣除不超过30%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后)移交Y业委会。
二审中,物业公司答辩称,物业公司收取的每平方1.3元物业费并不包括对公共设施改造、维修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该费用应从公共收益中扣除,也体现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前期服务协议》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公司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公司享有或承担。”的约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公共区域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支出。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物业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收取涉案小区公共部分收入合计632121.65元,扣除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后,应当归还Y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支配、使用。
物业公司提出的其在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的公共支出项目,包括电梯维保、年检、设备维修、维护、检测、管道疏通、二次供水清洗、管道漏水更换配件、化粪池污水疏通、设备维保、零部件更换费、商铺外围地板维修、社区活动、整改沙堆、可视对讲机维修、安防系统、车库出口铺地砖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大部分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小区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等费用,该费用已包括在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中。
虽然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支出项目中存在部分用于因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而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共收益扣除的经营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
根据物业公司提供实际支出情况及本案实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共收益应扣除的经营管理费用按公共收益的30%予以确定,即经营管理费用为公共收益632121.65元×30%=189636.5元。故物业公司应归还Y业委会公共部分收益442485.15元(632121.65元-189636.5元)。
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支出项目中有372486元属于应由业主共同承担而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共收益中扣除,并从公共收益中扣除10%作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若干判项,并判决物业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部分收益442485.15元。应当返还业主的公共收益增加了二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