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解答: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9 号)规定的,在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
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 2020年 1 月从单位取得 2019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48000 元, 2020 年全年工资 120000 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 12000 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 48000 元单独计算: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
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
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 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 48000 元并入 2020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48000-60000-12000)× 10%-2520=7080(元)
问题:履约义务分拆应当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
一是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为不可单独区分,即企业需提供重大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问题:增值税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解答: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