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飞机租赁协议与谈判(二)

作者介绍
聂琴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境内外飞机融资租赁、公司破产重整与并购、银行与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飞机租赁协议与谈判(二)

继上篇飞机租赁协商谈判准备阶段工作完成(【建纬观点】飞机租赁协议与谈判(一)),接下来就进入飞机的交付工作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需要就飞机交付时的技术状态达成一致,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准备飞机交付的CP文件。租赁协议同时应包含承租方的检查权利,包括飞机实物检查、记录检查、参与验证飞行和发动机孔探检查。

飞机租赁协议通常规定承租方以“as-is,where-is”状态接收飞机。这意味着承租方应在购买或租赁前确认飞机适时的状态或进行即时检查,是否存在损坏或有缺陷,是否改装和有任何明确或隐含的抵押担保。这一条款与“买者注意”法定原则一致,意味着承租方基于接收承担了飞机质量和状态的所有相关风险,交付后发现的任何缺陷都由承租方承担。所以,在“as-is,where-is”理念下交付飞机对承租方的保护就是在交付前彻底检查飞机状态和相关记录,确保不符合规定的交付条件不要接收飞机。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探讨飞机交付阶段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飞机的交付和飞机CP文件的制作。

飞机的交付

飞机的交付除了考虑法律和技术条件外,承租方还要考虑飞机是否符合运营地局方的要求。满足交付条件、接收证书签署后,飞机就可以投入运营了。新飞机的交付与二手飞机的交付存在很大的区别,两者在交付时满足的条件并不相同。

(一)新飞机的交付

新飞机交付时,飞机制造商和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之间签有购机协议(PA)。根据购机协议,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与制造商已经确认了飞机型号、规格。与制造商确认订购飞机规格后,制造商开始启动为期18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制造,期间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和制造商将为飞机和文件满足承租方和出租方预期而共同工作。

在交付前3周,各方将进入飞机接收阶段,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将进行检查、试飞,直到飞机最终交付。在这个过程中,制造商会提供一系列飞机的记录: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改装、部件和寿命限制件状态等,这些都是作为飞机交付的一部分文件。对于这部分文件,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会派出专业的航空技术维修人员前往制造商处接机并授权其签署相关的技术合同。

如果这架飞机将用于出租给承租方,就机上设备,比如客舱布局在内的内饰改装、机上娱乐系统、座位布局等,出租方会考虑第二租期、第三租期而不仅仅从第一租期角度考虑所安装设备的未来价值。在租期结束,第二租期承租方是否需要这些设备?这些设备是否会过时?出租方应进行成本-收益测算来决定是否与承租方就某一设备进行谈判。

(二)二手飞机交付

选择二手飞机加入运营机队前,应在租赁前进行更为详细的检查,包括飞机实物评估和飞机记录评估,以满足租约中的交付条件。租前检查不满足租约的交付条件,无论是交付前改正还是修改租约或约定适宜的补偿条款都需要进行标明。一旦租约签订,将实施最终交付前评审以确认飞机满足交付条件。二手飞机交付会有一个初期预算(ROM)。初期预算包括内饰、机上娱乐系统、适航及其他费用。一旦改装费用确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将协商如何分摊该费用。此外,出租方还需考虑新承租方对维修状态的要求是否与上一承租方退租时的维修状态匹配,以及飞机重要部件的维修情况,比如每台发动机自上次性能恢复后的飞行小时数,每台发动机寿限件的剩余寿命以及距下一次机身重大结构维修、起落架大修、辅助动力装置(APU)恢复剩余时间。如果飞机很快要进行某一维修检查,出租方可能会考虑承担相应的维修成本,以提高飞机在第二租期的竞争力。

其他项目,如部件更换、辅助动力装置、修理、喷漆、适航标准等,一般具有特定交付要求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单独确定:

1、部件更换

机轮和刹车易于磨损。在可预见的飞机退租过程中,先前的承租方少有意愿更换磨损的机轮或刹车,更换的成本较高。制定清晰的交付条件要求,如零部件应具有至少50%的剩余寿命或是新件,降低即时维修成本。承租方应在租约中清晰记录约定的最小剩余寿命件的含义,在运行期间和退租时换上的部件的状态(改装情况,价值,互换性)要和拆下的部件相等(equivalent)或好于拆下的部件,或在退租情况下,现有装机件的状态要和原始装机部件相等(equivalent)或好于原始装机件(除正常使用所必须的磨损和时间消耗除外)。

2、辅助动力装置(APU)

确定辅助动力装置的剩余寿命有时将十分困难。由于缺乏制造商明确的限制条件而造成(经常非必要)过早的更换,辅助动力装置孔探检查可能带来附加风险,但实施孔探和评审先前的大修文件将帮助承租方开展评估工作。

3、修理

承租方对修理非常重视,需要考虑的修理项目和相关修理文件比较多,在运行期间,承租方会确保所有的修理符合CAAC的相关规定。承租方会在租约中清晰定义哪些修理可接受。一些出租方在租约中提出诸如“镶平”或“永久”修理的要求。交付时是怎样的条件,退租时也是这样的。如果禁止“镶平”或“永久”修理,承租方通常会拒绝这样的要求或至少加入缓和让步的用语,否则对承租方来说是不切实际的。同时租约应清晰区分适用于租赁期内的职责(维修&运营)和适用于退租时的职责。所有的修理必须符合手册修理或超手册修理必须要有制造厂和适航当局的批准,也就是不接受PMA和DER修理;所有修理如果有终止性措施,必须执行终止性措施,不接受临时性修理。这些要求在租赁期间,对于承租方来说过于严苛,增加了营运的难度,但对于退租是合理的。

4、喷漆

喷漆条件和喷漆方案可以单独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很多情况下飞机以全新白色喷漆交付。无论如何,同意按照承租方涂装方案交付飞机(向出租方提供补偿,或在退租时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节省宝贵工期。

5、适航标准

出租方一般确定适航规章之一(如FAA或EASA)作为制订交付/退租条件的依据。这将有助于确保违约、提前终止或取回的情况下,出租方在登记机构可以重新登记飞机。然而,符合承租方当地适航标准的成本较高,特别是要求实施设备改装。因此,承租方应辨识当地适航标准和意向信函或租赁协议中建议的交付标准的差异。理想情况是,评估所有差异并妥善协商,所有材料更改或符合成本由出租方分摊,但承租方也应考虑建议适用于退租的适航标准。

除上述要求外,某些附加方面也会在交付条件中提到,如出口适航证要求、适航指令符合性等,承租方应认真考虑所有这些要求。

(三)交付日期

飞机租赁和我们平时的设备融资租赁约定不一样,它除了就飞机交付条件达成一致外,还需考虑众多的可能导致延期的因素。如果出现延迟交付飞机,出租方不赔偿运营人的任何损失,且运营人在final delivery(新飞机一般预计交付日1年以后 ,二手飞机预计交付日3个月以后)之前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运营人从制造厂或上家运营方拿到补偿,可以和出租方分享,到了final delivery date,出租方和承租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租赁协议还通常会约定出租方不对承租方由于飞机交付延期造成的损失或损毁负责。背后的原因是出租方不应对飞机先前承租方退租延迟导致的延期负责,这超出了出租方的控制范围。但是这并不排除是出租方原因造成延期,因此建议承租方就免责进行谈判,以使出租方至少对其合理控制范围内延期造成的损失负责。

(四)交付地

对于一架新飞机的交付,交付地通常在制造商所在地或交付后(post-delivery)改装中心;对于二手飞机的交付,通常在前一个运营人所在地或进行交付前维护维修设施所在地。对于飞机的交付地,出租方和承租方一般在飞机交付前三周会确定。

(五)接收证书

接收证书是交付过程的最后一步,一般标志着租赁的正式开始。出租方和承租方签署飞机接收证书后,承租方就可以开始运营飞机了。然而,接收证书也用于正式记录飞机交付时的状态,注明与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差异,这将引起租赁期末退租条件的相应降低,承租方不能低估其重要性。文件也用于准确描述提供的设备和记录及飞机或记录存在的较小的状况或缺陷(即使无须提供补偿),这将有助于防止退租时出现争议。

飞机CP文件制作

飞机交付之前出租方和承租方可以在飞机租赁协议中找到Conditions Precedent条款,该条款是规定飞机交付的先决条件,即CP文件。通常,出租方/出租方律师或承租方/承租方律师各会制作一份CP checklist,但CP checklist并不一定就完全正确。双方会对CP checklist进行协商并确认相关交易文件,承租方/承租方律师按照Conditions Precedent条款和商量好的CP checklist, 将制作完成的文件草本发给对方,然后根据对方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所有文件(飞机交付当天在交付地点签的除外)承租方在签署后以扫描件传给出租方/出租方律师,原件可在飞机交付后送达。

(一)承租方的先决条件

承租方相较于出租方来说准备的CP文件相对多一点,每架飞机交付的实际情况不同,双方要求的飞机交付文件不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经各方正式签署的购机合同协议、飞机租赁协议、机身质保协议(Airframe Warranties Agreement)、发动机质保转让协议(Engine Warranties Agreement)、飞机接收证书(Lessee Acceptance Certificate);

2、飞机制造商向出租方出具的飞机卖据(Bill of Sale)原件;

3、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章程;

4、出口适航许可证(EASA Export 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和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证(Air Carrier Certificate)(如有);

5、关于批准飞机租赁交易和授权签署飞机交付的授权文件(Power of Attorney);

6、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如有);

7、飞机的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及航联保险经纪公司出具的承诺函(Broker’s Letter of Undertaking);

8、出租方与承租方已有效签署的并向航联保险经纪公司递交实质内容符合飞机租赁协议的保险权益转让通知(Notice of Assignment of Insurance);

9、国家相关部门关于飞机引进的批文。

(二)出租方的先决条件

出租方在交机日前应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律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出租方的最新营业执照、章程;

2、出口适航许可证(如有)(Export Approvals and Export 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 );

3、飞机权属证明文件;

4、出租方关于批准飞机租赁协议项下飞机租赁交易和授权及其他与飞机交付相关的授权文件(Power of Attorney);

5、被授权代表出租方签署飞机租赁协议及其他与飞机交付相关的文件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6、融资方提供的安享权承诺函(Quiet Enjoyment Undertaking)(如有)。

飞机交付出租方一般会要求十几份到数十份的交机文件,按照文件的不同性质,需要提交的时间也是不同,有的是飞机交付前两个星期左右提供,有的则是飞机交付前两天。具体文件的制作起草以飞机交付的情况来定。

以上就是飞机的交付和飞机交付CP文件的准备需注意的一些地方。

作者 | 聂琴

编辑 | 汪建 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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