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的民法典|莫让彩礼“绑架”婚姻

辛刚作

彩礼,又称聘礼、聘财等,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订婚送彩礼一直是我国世代相传的习俗。作为一项传统的婚姻礼节,目前在我国多数地区,男方结婚前给女方送彩礼依旧是一道必经的程序。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彩礼也水涨船高,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天价彩礼”,不仅让渴望美满婚姻的男女青年望而却步,也引发出诸多社会矛盾。

今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规定无疑是对“天价彩礼”的“当头棒喝”。但同时也让很多人产生疑问:彩礼还能收吗?收多少会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典型案例】

2019年2月,李某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同年3月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李某给付胡某7.8万元彩礼。之后,二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结婚几天后,胡某以到广东打工为由离家,一直未与李某再见面。李某在多次联系要求胡某回家无果后,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胡某退还彩礼。胡某拒绝返还。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退还彩礼。

【律师说法】

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陈兴龙

“彩礼是可以收的。合理的彩礼是风俗, 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彩礼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借婚姻名义索取高额彩礼,就违反了诚信原则,轻者需退还彩礼,重者可能会触犯刑法。”陈兴龙表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代表不能收取彩礼,给付彩礼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双方能缔结婚姻关系,而接受彩礼也是以同意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故双方结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成就,赠与生效,未出现法定情形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陈兴龙分析,按照此规定,存在三种情况:

一、给付彩礼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双方若不办理结婚登记,意味着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的基础关系不存在,彩礼赠与人就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收彩礼的一方如果拒不返还,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之下,如果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返还。“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双方既没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也没有夫妻感情。

三、婚前给付彩礼后,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如果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一般情况下应当返还。当然这种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真真切切的生活困难,如给付彩礼后,造成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或者彩礼是向亲朋好友所借,其现有经济实力根本无法偿还借款。此时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将不予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法律只认可和保护经过有效登记的婚姻关系,也意味着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获得的彩礼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陈兴龙强调,在实践中,存在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依照乡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双方感情破裂,结束共同生活的情形之下,如果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返还。因为现行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意味着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另外,返还彩礼时,其中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部分可以不予返还。

“彩礼的给付,其实是对缔结婚姻关系的认可和重视,也体现出男方对恋人的赤诚之心和对岳父母的答谢感恩之情,情感价值远远大于经济价值,勿用金钱衡量爱情,勿让彩礼‘绑架’婚姻。”陈兴龙提醒青年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索要高额彩礼不但无法保障婚后生活美满,反而会伤及双方感情,得不偿失。同时,要杜绝攀比心理,婚姻不是买卖,也不是物质交换,一生的幸福甜蜜绝不可能通过彩礼的多少来衡量,要端正婚恋观念、量力而行,自觉抵制高价彩礼。(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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