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醉驾案件辩护的思路与方法
刑事法库 2020-05-25【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厚启刑辩┃主讲: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告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交通肇事罪作者:邓思清京东
刑事法库推荐搜索律师实务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5月8日晚,刑事星播客邀请到危险驾驶罪辩护专家、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鸣杰,做主题为《醉驾案件办理的思路与方法》的讲座。李主任有丰富的醉驾案件办理经验,对危险驾驶犯罪辩护方法有着独到的见解。李主任认为醉驾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1犯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清晰,定性明确2最高刑为拘役,量刑的裁量空间很小3犯罪的过程简单且基本没有争议4证据数量少且定罪量刑核心证据单一5刑事与行政交叉一、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李主任首先提出他的醉驾案件办案思路可以概况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重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寻找辩点。“两个基本点”即两大辩护重点1检材的鉴真,也就是检材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也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李主任认为,醉驾案件一般包括“喝酒→开车→上路→醉酒”四个环节,每一环节都能寻找到辩点。醉驾案件的无罪辩护,则一般必须在“醉酒”这个环节上突破,排除鉴定意见(“醉酒”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辩护的关键应当集中于:1检材(血样)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2鉴定意见本身是否科学、准确、可靠二、醉驾案件的办理方法办理方法之一:检材(血样)的鉴真李主任提出,醉驾案件的办理首先可以从检材(血样)的鉴真入手。李主任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1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或者初查;2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面规范);3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面规范);4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法;5检材的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1.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关于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规定,李主任更倾向于醉驾案件的抽取血样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李主任认为,将抽取血样行为理解为刑事侦查或刑事立案前的初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及“先立案后侦查”的一般规定,也模糊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转化的时间节点。2.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面)基于抽取血样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的理解和自己的办案经历,李主任提出在实践中辩护人办理醉驾案件可以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条等规定,对抽取血样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 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面)在法律层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李主任提出对抽取血样的技术层面也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具体的环节包括:采血方法、消毒剂、盛装容器、标识与封装、保管与送检。参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和GA/T 155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案例,李主任认为抽取血样的合法性审查中容易发现问题的途径具体包括: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血样提取过程的视频3、送检和受理的登记表另外,李主任也提醒刑辩同行,检材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也容易出现合法性问题。办理方法之二: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在具体案件的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一直因其权威性专业性,较少被刑事律师作为质证的重点。李主任认为,在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可以作为重点关注的辩点,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往往对醉驾案件有效辩护有重要积极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经办案例,李主任总结出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2程序(受理程序和实施程序)违反有关规定;3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存疑;4意见的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残缺;5机构未经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鉴定能力存疑。通过具体案例,李主任分别分析出上述问题在实践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提醒刑辩同行在办案中对相关问题可以发表针对性地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