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上垃圾桶,管理单位赔不赔?
这样的报道一出来,可以预想大家的态度必然是极其反感的,因为死者的最主要死因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是大家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新闻第一感觉就是,醉驾死了还有脸要人赔,真是谁死谁有理。
但法律视角看问题与大家视角还是有所差异的。
就跟做高考题一样,如果这个案例是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我们先来找题眼,就是这个题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题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受到损害一方的过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能不能全部免除其他过错方的责任。
看了一下新闻的报道,不知道新闻里配图的垃圾箱是不是案涉垃圾箱本箱,如果是的话,这个垃圾箱确实是需要做一定警示的。
大家应该都有过夜间驾驶的经验,像这种生锈金属质地的物品,在夜间是根本看不清的,很多时候驾驶车辆到眼前了才突然发现,如果反应较慢的话,很可能会来不及躲避发生碰撞。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作为垃圾箱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村委会确实有义务保证垃圾箱不妨碍通行,并保证行人或者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垃圾箱并有效躲避,这是很容易做到的,比如可以在垃圾箱上张贴反光条等。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很可能要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据媒体报道,死者家属主张,垃圾箱体积较大,是侵占了一部分车辆行使通道的,具体情况看法院依据案件相关证据认定。
假如法院依据证据确实认定了垃圾箱侵占车行道,摆放位置不正确,又没有做任何警示,那是有可能让村委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
死者醉驾明显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但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主要的减轻和免除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项: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一方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身体损伤,比如自己跳楼,自己拿刀砍杀自己或者自己驾车故意往垃圾箱上撞,他的过错只能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
如果法院认定村委会确实未尽到管理义务,可能会让其承担一定责任,但即使承担也必然是很小的一部分责任,绝对不可能到七十多万这么多的。
另外,发生了争议不吵不闹,不拉横幅,直接到法院起诉接受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已经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了,对建设法治社会来说未必是一件坏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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