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中,承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也能够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即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若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则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此之外,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各位承包人:一定要注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

———— 以上内容来源于《建永工程款周报》第十五期


编者按

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作为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工程款催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一直主张工程款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及建筑企业管理的灵魂,并认为工程款催收管理是工程款管理的基本方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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