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支付给境外的展位租赁费要扣缴预提所得税吗?

支付给境外的展位租赁费要扣缴预提所得税吗?

案例:我公司与上海A照明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租赁2018年纽约国际夏季灯饰展的展位,合同约定我公司向纽约B公司美元支付参展费,汇款方式可以是直接汇往纽约也可以由A照明服务公司代收代付。这笔业务发生在境外,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展位租赁费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因此,纽约B公司取得你公司支付的展位租赁费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

(二)扣缴义务人是你公司

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纽约B公司取得你公司支付的展位租赁费收入应由你公司扣缴。

(三)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计算

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支付给境外的展位租赁费由你公司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应扣缴税额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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