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审议通过

羊城晚报全媒体

1月8日,15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优待范围扩大至外地老年人。此外,《办法》还提出,公共服务在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的同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优待范围扩大至外地老年人

经过此次修订,可享受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包括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公民。根据此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外埠老年人”也可享受老年人优待办法,其中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和归国华侨老年人,不包括外国人。

《办法》明确,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免费享受前款优待。

此次修订后,持广州有效居住证的常住外埠老年人可申领优待卡,享受公共交通减免等优待。

优待凭证拟设两年有效期

据悉,鉴于外埠老人流动性大,广州对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老年人申领的老年人优待凭证统一设置2年有效期,并明确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向区老龄工作机构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区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办理续期手续。个人在申领、续期、补办、升级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时,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并签署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补办老年人优待凭证期间,因无法享受优待而产生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办法》提出,提供虚假资料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或者冒用他人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的,由老龄工作机构停止该老年人优待凭证的优待功能,并依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纳入失信信息。买卖、伪造、变造老年人优待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老年人优待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应预留现场号源

如何不让老年人被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抛下?《办法》提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务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优质服务;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同时,鼓励亲友、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鼓励服务单位、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提升老年人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

其中,《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服务。公立医院对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的老年人应当减收普通门诊诊查费。具体减收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家庭病床服务。

编辑:木青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