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告养老院败诉 法官提醒注意承诺的适用前提


“终身”养老承诺 为何无法兑现
一老人告养老院败诉 法官提醒注意承诺的适用前提

  2000年,丁大爷与某养老院签订了一份终身养老协议,约定丁大爷在缴纳押金后,可以享受养老院终身每天每床3美元的房价。但这一价格,是养老院“走读制”会员的标准,而丁大爷要求养老院为他提供长期入住,并在不提高押金数额的前提下仍享受优惠房价。

  养老院称,他们对丁大爷“终身优惠”的承诺是基于“走读制”,如果丁大爷需要长期入住,则要变更收费标准。为了要求养老院依照2000年的标准履行合同,丁大爷将养老院诉至昌平法院。但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丁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签约
  签订入院协议书 享受终身特别价

  2000年,丁大爷经了解后,与北京某山庄(国际敬老院)签订了《入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丁大爷在一次性交纳医疗储备金3000美元后,即取得祥和养老会籍,养老院会为丁大爷提供住宿服务,价格为每天6美元。会籍取得一年后,丁大爷便自动转为太申养老会籍,可以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每天每床3美元。

  该协议期限为一年,需要丁大爷每年与养老院进行续签,双方的合同一直续签到了2010年。

  2010年,丁大爷向养老院提出要求长期入住,希望养老院为他提供长期固定床位。但养老院称,丁大爷享有的太申养老会籍中,会员权利并不包括长期入住,养老院将这一会籍称为“走读制”。

  养老院解释称,“走读制”会员是不定期在养老院居住的,每次入住前,需要与养老院联系,如果院内有多余床位,便会为老人安排入住,价格标准为每天每床3美元。而丁大爷如果主张长期入住,则需要另行签订合同,并交纳50万元的押金,以变更会籍为“太申尊老会籍”。

  为了让养老院解决自己的床位问题,丁大爷还找到昌平区民政局社救福利科,要求有关部门帮助他解决在养老院长期入住的问题。但养老院答复称,丁大爷与养老院签订的是“走读制”会员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养老院要为丁大爷随时提供长期入住的条款。

  丁大爷认为,既然养老院当年对他承诺交纳会费后可以“终身养老”,就不应该再另行收费,应按照原标准提供服务。对养老院提供的新会籍合同,丁大爷拒绝签署。

  分歧
  若想长期入住 需变更会籍涨押金

  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养老院表示,目前院内的房间确实紧张,暂时没有空床,但承诺六个月之内,可以为丁大爷解决长期入住的问题。但同时,50万元的押金丁大爷必须交纳。

  养老院负责人解释称,50万元的押金在合同期满或老人身故后,是可以全额退还的,并非是养老院的收费项目。而之所以要求丁大爷额外交纳押金,是因为如果丁大爷办理长期入住,就相当于变更了会籍,享受“尊老会员”的服务。与“走读籍”会员不同,“尊老会员”在交纳押金后,不需要再交纳床位费,而是可以免费长期入住,养老院会为老人提供固定的房间。

  “他们这就是乱涨价。”丁大爷对养老院的答复十分不满,在他看来,自己在2000年已经交纳了押金,也签订了合同,养老院就应该始终按照每天每床3美元的标准为他安排入住。由于合同内并未约定老人的入住时间,丁大爷便认为,他可以全年都在养老院内居住,并按照3美元的标准交纳住宿费用。

  记者查询了该养老院的官方网站,目前关于丁大爷享受的太申养老会籍,网站上贴出了合同的部分内容。记者看到,相比丁大爷2000年签订的协议,除入院押金由3000美元涨至15000美元,及床位费涨至每天每床8美元外,还增加了关于入住时间的规定。

  网站介绍,如果享受太申养老会籍的老人在一年内累计入住时间不足100天的,养老院必须满足老人的入住需求;若累计入住时间超过100天,则养老院应尽量为老人安排入住。

  诉讼
  老人仍住养老院 被要求限期搬离

  而事实上,虽然丁大爷从2011年后就没有再与养老院续签合同,但丁大爷与老伴仍然一直居住在养老院内。养老院也并没有要求丁大爷离开,而是继续按照3美元的标准收取丁大爷的住宿款。

  直到2015年12月,事情依然没有妥善解决,而丁大爷决定停止交纳住宿费。几个月后,养老院向丁大爷发出了书面通知,由于丁大爷欠缴住宿费,故要求丁大爷办理押金退费手续并应搬离养老院。如果仍不搬离,养老院将以每天人民币100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虽然对收费标准有异议,但丁大爷对养老院的相关服务十分满意,希望继续入住,因此他将养老院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养老院按照2000年双方签订的协议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为他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但养老院表示,双方的合同早已解除,如果丁大爷希望继续享受服务,需要重新与养老院签订合同。随即养老院提出反诉,要求丁大爷结清欠缴的数千元住宿费,并限期搬离。后经法院协调,养老院撤回了反诉。

  判决
  合同已经到期 老人诉请被驳回

  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王磊表示,因为双方的服务合同是一年一签,如果到期没有续签的话,就应当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便自动失效。

  王磊介绍,在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确实约定了老人可以“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每天每床3美元”的费用标准。如果丁大爷的“走读制”会员合同能够连续续约,这个终身房价应当一直有效。

  由于丁大爷的主动要求养老院解决长期入住的问题,合同的前提发生了变更,因此养老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丁大爷变更会籍并交纳押金的做法,并无不妥。并且在变更会籍后,丁大爷便可以不再另行交纳住宿费用,因此法院认为,变更会籍既能解决丁大爷长期入住的要求,降低了住宿费用的标准,故不能认定养老院自行涨价或乱收费。

  据此,昌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丁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终身”承诺 注意适用前提

  事实上,让丁大爷无法释怀的,是当年签订合同时,养老院给他的“终身服务”承诺。

  “老人就认定,这50万元押金是养老院单方涨价。”王磊说,其实这是养老院基于的自身经营所作的决定,老人的子女也表示可以负担这笔费用,但丁大爷就是坚持2000年合同的标准。

  王磊表示,这可能是丁大爷对押金的理解有误所致,“外人看起来都觉得,既然承诺了'终身’,就不应该再多收钱。”但如果双方能够一直续约“走读制”合同,养老院是能够履行“终身”承诺的,并非由于合同一年一签,养老院就可以随意提价。

  而本案并非是续签合同的纠纷,而是合同内容需要发生变更。综合全案来看,养老院没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因此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由于双方的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法院也无权强制缔约,要求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养老问题是我国将来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养老行业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公益属性。”王磊表示,虽然如此,但养老行业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而适当盈利是必然的,也是保障其高水平服务质量的前提。因此,养老行业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互惠互利,相互理解,是这个行业不断发展与壮大的必然要求。

  王磊建议,经营者在与老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该给予充分的释明。而老人也要注意,在签订任何合同前都要慎重,如果有疑问要及时询问。最好能够多向晚辈或者法律人士咨询,明晰合同条款。

  “特别是涉及'终身’、'优惠’等承诺,一定要搞清楚这些条件的适用前提。”王磊说,很多老人会被一些优惠条件吸引而决定签署合同,但事先没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服务项目,导致发生纠纷。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多地是以合同条款为准,如果老人理解上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 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