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法院判决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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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咨询您个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在建工程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现贷款到期,开发公司无力偿还,经法院判决,以开发公司抵押房屋抵偿贷款。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营改增后法院判决造成的资产转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未发现总局有明文解释,但不妨碍可以做一下分析。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③《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生效判决书日期属于产权变更有效日期。所以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的执行房产,应以判决书执行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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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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