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此一点,我就知道税务人员所持观点是荒谬的

房老师融资咨询室,拥有2000平方米的土地,则应该按2000平方米纳税。如果房老师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则也应该按2000平方米纳税,因为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征的,与修不修房屋无关。

如果房老师融资咨询室在空地(上面没有建筑物的地方)下面修了一个1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物,土地使用税又该怎么交呢?

这样一个区域,建好地下建筑后,土地使用税的算法,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出现了一个严重的分歧,分歧来源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09年的一个文件:“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并同时规定,“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对同一样东西,一方看到的是冰,一方看到的是火。

房老师认为:这是一项优惠政策,地下建筑用地按50%征税。本例来说,2000平方米的土地上,有1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这1000平方米就只征50%即500平方米。所以,建了地下建筑后,总体上应征1500平方米,相当于优惠了500平方米。

税务人员认为:这是一个加税的政策,地上建筑用地征税是一贯的,现在对地下建筑用地还要再征一次税。修建地下建筑之前按2000平方米征税,建成地下建筑后,对所用土地也要征税,但只征50%,即地下建筑还要征500平方米。所以,总体上应征2500平方米,相当于多征500平方米。

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往往会对税收政策有许多纷争,双方各有胜负,具体到土地使用税这个问题上,则是税务人员的理解错了。

为什么?

有多个理由,其中之一就是,土地使用税是一个调节型税收。《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可见,土地使用税不是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对于浪费土地的行为多征,对于节税土地的行为少征。

在空地上建设独立的地下建筑,这种用地方式显然是对土地的节约利用,明显应该是一个被鼓励的应用,如果对其进行优惠减免非常合乎法理,如果对其进行惩罚性征税则非常有悖法理。

仅此一点,我就知道前述税务人员所持观点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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