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多预交了所得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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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河北省承接一工程,实现收入2000万元,施工地税务机关按1%预征了企业所得税20万元。我公司当年在汇算清缴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该20万元能否作为已预缴的税金抵减应纳税额,得到的答复是,按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文的规定,建安企业在异地施工的项目部,应按0.2%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我们公司按1%预缴,属于违反规定的多预缴,主管税务局不予承认,只准扣将按0.2%计算的部分即4万元作为已预缴的金额,怎么办?
我们老板认为吃亏太大,说反正我公司已经向政府缴了税款,能否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20万元全部作为预缴税赦扣除?检查到有风险吗?
虽然你们公司的确多缴了税,但这样处理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党和政府虽然只有一个,但各省、各税务局还是分了家算账的,哪家税务局多征了你的税,你就应该向哪家税务局要求退税,就你公司而言,明明是外省施工地税务局多预征了,却向本省机构所在地税务局要求退税,的确是烧错了庙门。
纳税义务必须是依法产生的,按政策规定只能预缴0.2%却按1%预缴(企业虽是开票时被迫预缴,但形式却是企业也在违法预缴),所以多预缴的0.8%对于主管税务局而言,并不属于已缴纳给他们的税款,但是你们的稽查可能会这样处理:先按少缴税处理你公司,这会产生滞纳金与罚款,最多再告诉和谐公司,可以援引第51条向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施工地税务机关应不应退税?
看看《征管法》第51条,当然应该退------其实根本就不应该征,在国税函[2010]156号文生效前,各地预征政策可能不同,国税函[2010]156号文生效后,都应统一到其规定之上来。对于多预征的部分,有些省级税务机关发文规定向纳税人退税,如果有这样的退税文件,当然最好。但不论有没有这样的退税文件,也不论退税文件本身对于退税是否有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均可以直接援引《征管法》第51条要求退税。
我们虽然宣称是法制社会,但在可执行性上,法律的规定往往不及地方的规定,直接引用法律要求退税,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办税水平都是一个考验。
顺便强调,就你公司而言是跨省经营的情况,如果机构所在地与施工地在同一省之内,按税务总局的授权,相关预缴规定由省税务机关制定,所以,此时发生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承认预缴金额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基于本省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判断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