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认定一般纳税人后补开的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粉丝来信

(武汉“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个问题咨询您。我公司于2017 年和一个小规模企 业签了销货合同,当年货已发,款只回了 60%,因对方未要发票,我公司就没开发票,但是我公司确认了未开票收入。该公司于2018 年5 月升为一般纳税人,今年要求我公司就该笔货物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您,我公司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咨询了税务,一种说法,可以开专用发票,但是对方不能抵扣。还有一种说发法,要是对方的货物虽然是在小规 模纳税人期间购买,但是他销售是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那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我们认为,你们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①《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的这笔业务,发生在一年前对方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当时完全具备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给对方开具普通发票。目前,即使补开了发票,对应的也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的业务,应该将这笔业务归属到属于它的历史区间,所以此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既然对方不能抵扣,所以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2009 年06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与我的持相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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