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惩罚措施实质是将惩戒权虚化
安徽省宿州市特殊教育中心 许艳丽 234000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提请审议的一审稿规定老师可依法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采取“罚站罚跑”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条款,但删除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羊城派客户端11.15)
2019年6月,广东省人大发布的《广东省学生安全条例》送审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特别受到中小学校的广泛认可,因为送审稿中明确了一些困扰中小学关于教育惩戒的边界问题,如,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这些措施的规定,有利将在赋予教师惩戒权利上,由概念的表达,转变为实化的措施,具有重要的操作意义与现实意义,可以说,也是在此领域教育法规的重大突破。
然而,经过各部门的审订,修订稿却删除了相关内容,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依旧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但删除了一审稿中的“罚站罚跑”具体惩戒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这无疑又将惩戒权的焦点与矛盾推向学校,将教育问题踢回原点。
“教育惩戒”是一个热点与敏感话题,之所以敏感,正是因为度的把握,以教育为目的,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惩戒才能称之为“教育惩戒”,稍有不甚,越过一步,极有可能将“教育惩戒”转化为“体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这个度谁来把握,无论是教师,还是学校,都很难有明确的规定,也不敢有明确的规定,而之前,认定“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唯一标准则是事件的后果。这种事后定性的“教育行为”无疑增加了教育的风险。
承认“教育惩戒”就必须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细化到对象的特殊性、行为的恶劣性、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实施的程序性,模糊惩罚措施,由学校自主制定,其后果将是哪个学校也不愿招麻烦,哪个老师也不想担风险,更加加剧了面对学犯错学生的无力感,让教育失去应有的硬性手段。
其实,关于“教育惩戒”一些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借,如韩国2010年公布了一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该法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在美国,各州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对惩戒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教育惩戒主体的多元性是美国的突出特点,合法的惩戒主体有家长专员、学校教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
“教育惩戒”敏感而复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与导向性,无论是是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程序都需要划清界线,需要立法部门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晰,而非将责任主体推给学校,将“教育惩戒”概念化、虚无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