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沪法 | 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隐私?法官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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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安全、保护财产等考虑
部分业主会在住宅门口安装可视门铃
记录家门口活动情况
但现实中
由于楼栋较近、安装位置等原因
可视门铃会记录储存其他业主活动情况
引发邻里纠纷
案情回放
杨某与陆某系同一小区南北相邻楼栋住户,陆某房屋入户门与杨某房屋南面客厅和主卧室相对。楼间距约20米,楼间为陆某家的露天花园和小区公共道路。
为家庭安全,陆某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可全天不间断录制视频。杨某发现后,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个人隐私,严重影响其及家人正常居家生活和身心健康,要求陆某拆除该门铃装置。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
庭审交锋
杨某诉称,因双方所在楼栋南北相对,楼间距较窄,陆某将可视门铃安装在入户门正中央,事实上已将自己家庭生活、个人隐私完全暴露在陆某的监控之下,给自身及家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和精神损害。
陆某辩称,可视门铃并非监控设备,是为了记录家门口的人员活动情况,系基于保障自身家庭安全的目的,不存在刺探、侵扰他人隐私的故意。
而且小区现有监控设备及自家门禁设备存在一定瑕疵,需安装可自动摄录的门铃以了解门口动向,且事后确发现有陌生人员进入自家花园。另外,可视门铃录制的视频中成像较为模糊,无法辨认室内陈设、人员活动和体貌特征等情况,未达到侵犯杨某隐私权的标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安装可视门铃的目的在于保障家庭安全,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陆某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
因杨某房屋南面正对该门铃,其房屋室内的部分场景不可避免被摄录,所摄影像虽较为模糊,但并未达到无法识别、辨别的程度。综合门铃的摄制及存储功能、安装位置考量,杨某家中场景、人员活动之类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隐私信息确已受到现实威胁。且小区公共部位设有监控摄像头等安防措施,实际上亦有改变安装位置以兼顾杨某隐私的改良方案,故陆某在入户门正中央安装门铃并非必要。
法院判决,陆某应当拆除安装于入户门处的可视门铃。
法官说法
智能可视门铃作为智能家居中一项便捷的实用产品,满足了住宅居民居家安防的需求,开始普遍进入城市住宅。
居民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安装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本身无可厚非。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边界,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在现代集合住宅的居住环境中,安装该类门铃可能对相邻方个人信息、日常活动等进行记录,客观上导致对他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的侵扰。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人住宅内的信息是个人所享有的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如确实认为有必要安装智能可视门铃的一方,应当妥善为之,选择合适的安装方式和位置,避免对他人隐私的侵扰,这也是构建和谐友善邻里关系的题中之意。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舒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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