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创作小讲(4)律诗平仄中的变通
1. 可平可仄处:律诗中有少数的位置平仄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可平可仄。有以下这些位置(这里我们从宽处理,即只要是“可”就行):
(1)七言首字皆可平可仄,四种平仄句式均如此。
除去七言首二字,剩下就是五言的四种平仄句式。它们可平可仄处的位置各种句式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2)“平平仄仄平”句式的第三字可平可仄。如:沈佺期《铜雀台》:
①沈德潜《唐诗别裁集》卷九批云:“古人轻重之'重’与重叠之'重’通用。”
储光羲《江南曲》:
孟浩然《初出关旅亭夜坐怀王大校书》:
戎昱《塞下曲》:
杜甫《登楼》:
又《咏怀古迹五首》之一:
刘禹锡《西塞山怀古》:
这种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平声的现象,多见于律诗的首联或尾联。
(3)“仄仄平平仄”句式的第一字可平,第三字可仄,但这种灵活性一般只使用于一、三两字中的一个字。
如:李白《送友人》:
杜甫《恨别》:
五言这种句式第一、三两字同时运用这种灵活性的诗尚属少见。
如贾岛《暮过山村》:
(4)“仄仄仄平平”句式的第一字可平可仄。
李颀《送魏万之京》:
顺带说说,这种句式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切不可用平声,否则即成“三平调”。
(5)“平平平仄仄”句式。其中五言和七言的情况略有不同。在五言中,一般在第一、三两字中可用一个仄声。
在七言律诗中即为“仄仄平平平仄仄”句式,则第三、五两字至少必须保持一个平声,不能皆仄。
这种句式的七言第三、五两字至少必有一平,大概是因这种句式首二字本应为仄声,如三、五两字皆仄,则七个字中只剩下一个平声,平声未免过少,于声调上不协调。
这里还须说明的是,有的可平可仄是有一定条件的,或者说是有一定依据的。前面说到“仄仄平平仄”和“平平平仄仄”(七言则前加二字)的一、三两字(七言则为三、五两字)在平仄上的灵活性一般只限于两字中的一个字,就可以看作条件。这里专门谈谈七言中下面三种平仄句式的一、三两字: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平平仄仄平平仄。
上面已介绍过,这三种句式的一、三字均可平可仄。但第一字当仄而用平时,则第三字宜用仄,反之,第一字当平而用为仄时,则第三字宜平。
至于七律的“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第三字则非平不可,即使第一字用平也不例外,否则就“犯孤平”(当然,有“救”者在外,见后)。
除去这种句式外,前面三种句式如前两字皆平或皆仄,则第三字平仄可以不拘。
皇甫曾《早朝日寄所知》:
自然,完全遵照七律平仄句式的诗句甚多,就无庸举例了。不过,前三种句式中的一、三两字,唐人律诗中未遵照上述用法的也不是个别。
下面我们以五言律句为基础,把可平可仄处再结一下:
平平仄仄平:第三字可平。
仄仄平平仄:第一字可平,第三字可仄,但二者不宜同时出现。
仄仄仄平平:第一字可平。平平平仄仄:第一、三两字中可有一个用为仄。
旧来写作律诗,相传有两句运用平仄的口诀,叫做“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见元人刘鉴《切韵指南》书后所载)。“一三五不论”是就七言律诗而言的,指七言中一、三、五字的平仄可以不拘。从上所述,实际上并非这么简单。有些地方是必论的,否则就会导致“犯孤平”或者“三平调”;有的地方是互相制约的,而非任意的。至于二、四、六字的平仄要“分明”,即不可任意变换,一般说是正确的,但在有“救”的情况下,有的句式的第六字平仄也容有改变。前人也深知这个口诀是不准确严密的,遵循这个口诀作律诗会误入歧途。因此清人王夫之在《姜斋诗话》中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不可恃为典要。”清人王士禛口授、何世璂《然镫记闻》说:“俗云'一三五不论’,怪诞之极,决其终身必无通理。”
下一讲预告:拗救
拗救:如果律诗平仄不合上述规则,即属“拗句”,也称“落调”;出现这种情况,就须加以补救,合称“拗救”。这也是律诗平仄中的一种变通。补救的方法是将本句或对句的可平可仄处改为必平或必仄。“拗救”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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