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一定是共同侵权吗?
共同犯罪能否等同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个有趣的问题,通常来说是。但有时需要再商榷一下。
王某、李某是某公司的老板,雇佣了张某、刘某、孙某等七人,该公司销售某品牌产品时,被打假公司看中。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李某、张某、孙某、刘某等九人刑事立案调查,后法院判决王某、李某等九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各自判处了刑罚。
刑事判决之后,商标权人拿着刑事判决书,起诉王某、李某等九人,要求认定王某、李某等九人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赔偿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李某等九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王某、李某等九人虽然都被判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属于共同犯罪。但是,刑事处罚的共同犯罪认定和民事责任认定原则不同。共同犯罪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但是共同侵权不一定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等七人是王某和李某的雇员,他们在王某和李某的指示、安排下,实施了获取劳务报酬的劳务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刘某等七人是受雇佣人员,他们提供劳务行为的时候,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刘某等七人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但是,也有不同司法裁判观点认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的故意,对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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