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性质不同,自然人取得的分红税务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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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不同,自然人取得的分红税务处理不同
【宇越财税提示】国家对自然人从不同性质公司取得的分红,采取了不同的税务处理。出于对资本市场的照顾或者优惠、便于引进外资等需要,对从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取得分红,给予了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情形一: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的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税。
情形二: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的新三板公司,取得的分红。
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规定: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三: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取得的分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取得的分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规定: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