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以农户名义贷款还利息涉嫌什么罪

案情
甲系村民组长,为盖小产权房,向农商行申请阳光贷款10万元,利息偏高。贷款到期后,甲没有能力归还。
新来的农商行主任乙害怕坏账,影响其绩效考核,就劝说甲使用其他村民名义申请阳光贷款归还利息。
甲遂使用50户村民名义贷款,其中有的村民知情被贷款,有的不知情被贷款,但是该50户村民均不知甲此时已“破产”。后农商行又起诉该50户农户归还贷款。农户遂报案。
浅析
本案属于侵财类案件,按照侵财类案件分析方法,先确定被害人,然后再循线展开。
第一个方向,先确定银行为被害人。在这一视角下,有两个罪名可供选择,即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由于该二罪名属于诈骗类的特殊罪名,因此诈骗的基本构成也适用于它们。诈骗的基本构成是:欺骗行为,陷入错误,处分财物,获得财物,遭受损失。本案,由于系银行主任为了自身绩效利益而导演此剧,并未陷入错误,因此不构成被骗,相应地,本案并不涉及此二罪。
第二个方向,再考虑确定农户为被害人。现在农民遭银行起诉还贷,从形式上看,属于被害人,并无疑问。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侵财犯罪。这里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非常重要。罗克辛认为:民事纠纷和犯罪的区别在于牟利目的和占有目的。本案,甲在明知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用农户的贷款来偿还利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在民事的基础上还要向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仅判断为民事纠纷了事。
在农民为被害人视角下分析本案,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即哪些属于农户知晓了被贷款,哪些属于农户压根就不知道。
对于农户压根就不知道的,银行起诉会发生不能诉结果,农户也无损害,银行属于从左口袋掏钱给右口袋,帮助甲还利息,系咎由自取。
对于农户知晓被贷款的,在银行起诉还贷时,明显容易遭受损害,属于被害人。在此情形下,甲乙涉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而且作用相当。
结语
本案非法占有目的很强,涉嫌诈骗罪,被害人是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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