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有机废气都要集中收集吗?啥情况可以不收集?

【问】:

1.根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可以豁免VOC处理设施的有两种情况:1.使用的原辅材料VOC含量低于10%;

2.初始排放速率小于3kg/h(重点地区2kg/h)并达标排放。对吗?

关于小于3kg/h(重点地区2kg/h),是指单个排放口还是全厂排放口总和?还是某个车间的排放口总和?还是某一类VOC废气排放总和?

【答】:
您好!关于问题1的答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明确“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涉VOCs排放企业,应按照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
关于问题2的答复:关于排放速率是指,单个排气口或等效排气口排放速率≥3kg/h(重点地区排放速率≥2kg/h)。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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