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完美演示了法律是不必遵守的

当今百姓最烦的,除了传销诈骗,就是铺天盖地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套路千变万化但不离其宗,归纳起来就是骗人大法“三板斧”必杀技:1.“神医”吹嘘神奇效果包治包好;2.名人代言;3.“患者”现身说法一口气上五楼。

但是您可能不知道,这神奇的“三板斧”,恰恰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诡异不?法律禁止的,正是当前流行的?!

好吧请出示证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乖乖!神医、患者代言、养生节目。。。。。这不正是现在医药广告的主流形式?

再来看一下《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大同小异。

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

第九条: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至于更高位阶的《广告法》——呸!都懒得说它了。除了关于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和上面讲的大致一样,另外《广告法》中还有关于烟草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允许这个不允许那个的新冷笑话呢。

所以,我并不是特意针对谁,我是说在座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垃圾和笑话!

翻译出来是这样的画风:

法律:我不让你们这么干,都听懂了没?

商家:嗯,听懂了,我们就这么干!

法律:好嘞,那就干吧!

“权健”让大家知道了权的健、法的软,无限极让我们见识了忽悠无底限,而有些法律法规展示给我们的则是“全体贱”、无极限。话说你见过这么贱、这么没出息的法律么?

法是干什么的?没有牙齿,专门出来给人打脸么?管不了就认怂,但出来丢人就不对了吧?知不知道开这种玩笑,会让多少百姓上当受骗?

法律的口号是:欢迎来打脸——你还不觉得这是最可笑的笑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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