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行政案件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

【问题】:行政案件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否再重新提起诉讼?
【解答】: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只要还在起诉期限内,原告是可以重新起诉的,这与司法解释的第61条并不矛盾,第61条规定的是原告于立案后提出了撤诉申请,有明确的撤诉表示,而第61条规定则是原告以默示行为表示出了撤诉的意思,也有可能是因为疏忽而未缴纳费用。所以,原告对于按照未交纳诉讼费情形被撤诉的案件,在起诉期限内,可以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60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61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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