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文件。

2.《业务登记凭证》。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

1.QDII资金支付和划转指令。

2.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QDII可根据募集及汇出入资金币种等需要,选择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及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托管人可为QDII每只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2.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QDII相关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

二、账户收支范围

1.QDII境内外汇托管账户收入范围:QDII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外汇清算账户划入的投资者投资产品的外汇资金,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划入,从境外托管账户汇回的外汇资金,利息收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划往境外托管账户,划往外汇清算账户,结汇划入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支付与境外投资相关的税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2.QDII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QDII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QDII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

三.账户关闭

1.QDII被取消资格或被取消投资额度,或机构撤销、被吸收合并、相关业务终止、产品到期等,以及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须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及时办理有关资产变现和关户手续。

2.QDII关闭账户的,应向托管人提交关闭账户申请和情况说明,并提供有关资产变现计划、审计报告、权益确认、完税情况等证明性材料。托管人应审核QDII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QDII境外投资累计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2.QD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汇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涉及购汇及境内外汇划转的,QDII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原则上在托管行办理)。

3.QDII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回。QDII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转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QDII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及划转手续。法规规定不予结汇的除外。

4.QDII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数据统计申报

1.托管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QDII有关产品信息。

2.QDII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QDII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产品、业务被暂停或取消的,托管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3.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4.QDII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5.QDII和托管人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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