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人民银行出具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或有关登记、批件材料)。
3.境外机构注册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4.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原《业务登记凭证》(变更登记时提供)。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机构投资者已获得人民银行批准或取得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相关凭证。
2.办理变更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注意事项
1.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办理登记。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3.应凭《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为3400 境外机构/个人外汇账户。
4.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仅能用于:
(1)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2)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5.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次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6.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负责办理变更登记(凭代理协议);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7.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代理人在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