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热评:剥夺监护权,让“不配为父母”者“不得为父母”
无论如何,对于明显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及时考虑监护权的转移。特别是当受害者还是年幼的孩子,完全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的时候。
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这些骇人听闻的虐待行为,竟然都发生在一个6岁小女孩身上。更令人震惊的是,做出这些恶行的,竟是女孩的亲生母亲及其男友。这是怎样的人间惨剧?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才能做出这种泯灭人性的事?
事件曝光后,网上一片义愤填膺。目前,这名受虐女童的监护人已变更为父亲。检察机关已以陈某威(受害女童母亲男友)、刘某彦(受害女童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天予以立案。事发地抚顺市对此回应称,当地法院、检察院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
这一表态,可以说呼应了大众的一致心声。人们心疼女孩,是出于最基本的同理心;人们痛恨虐童者,是出于最朴素的正义感。这些骇人听闻的行为,超出了基本的人伦情理。普通人对陌生人尚不会如此狠毒,何况是对待自己的孩子?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虐童者,符合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也是对虐待行为应有的惩罚。但是,此时此刻,无论施暴者受到怎样的惩罚,对于这个6岁女孩来说,伤害都已经造成。身体上的伤口,或许还能慢慢痊愈;心灵上的创伤,却可能一辈子都难以愈合。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接女童回家时,姥姥发现她胳膊上缠着纱布,孩子因此前受到虐待者威胁,回答说是自己摔的,之后发生更严重的后果。能不能在虐待孩子的行为刚刚萌芽时就发现并进行干预?能不能在孩子还没受到严重伤害时,就及时转移监护权,让孩子逃离悲剧?大家或许还记得,今年4月,黑龙江发生过一起4岁女童被虐打进ICU案,亲生父亲纵容女友虐打女儿,同样是孩子被打得生命垂危。这样的父母,有再多的理由也无法为其开脱,可以说活生生地诠释了什么叫“不配为父母”。
在抚顺6岁女童被虐案曝光后,有心理专家分析,其母亲男友可能为反社会人格,这样的人情感极度冷漠,很容易犯罪,而母亲则因为分离焦虑等因素,处处维护男友。到底是不是事实,有待专业人士的诊断。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孩子母亲及其男友,已经不适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他们不但不能正常抚养、教育孩子,还亲手伤害孩子。
对于这种“不合格”父母,怎么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真正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少之又少。这一方面是出于法律的谦抑原则,司法机关倾向于慎重行使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力。另一方面,剥夺当前监护人监护资格之后呢?在抚顺6岁女童案中,尚有爸爸、外婆等亲人在,可以妥善照顾孩子。但在一些案例中,孩子没有合适的近亲属行使监护权,其去向就显得颇为尴尬。
但是,无论如何,对于明显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及时考虑监护权的转移。特别是当受害者还是年幼的孩子,完全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的时候。前述《意见》还明确,4类主体可以申请撤销监护权,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那么,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机构有没有及时关注到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异常状况?能不能及时站出来干预虐待行为?适时申请撤销有虐待行为的父母的监护权,既是对孩子的人身保护,也是对恶行的警告。在监护权撤销后一年内,原监护人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申请恢复监护权。因此,是时候切实行使剥夺监护权的法律条款了。让“不配为父母”者“不得为父母”,才能及时阻止下一个虐童惨剧,给孩子一个安全的家!(文丨土土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