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法后自行停止经营或下落不明时,市监执法人员如何处理
岐山县市场监管局 周亚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相较于其他行政部门非常多,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从发现案源线索、立案调查、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实施行政处罚都做了详细规定,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会按部就班走一套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出现其他情况也是普遍存在,有些执法人员就不知如何进行,现就非完整行政处罚程序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归纳如下:
一、终止调查的情形。即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情形下可以终止调查。这一规定有利于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但仔细研究,也存在问题。法律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任何人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因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而终止调查结案,那么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做为遗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被其他非权利人获得。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从执法成本考虑对于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的获益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对收益较大的必须查证属实,除应该返回及赔偿受害人的,其余应当没收。
二、中止调查情形。中止调查就是在中止调查原因消除后,必须恢复案件调查,且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案件调查期限的一种情形。《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做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对于中止调查实践中主要是要有证据证明,争议不大,不做赘述。
三、当事人自行停止经营的情形。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违法行为发生,执法人员已发现案源线索或者已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停业,行政处罚程序如何继续的问题。继续调查,当事人以停业为由不予配合,证据难以提取,不再调查,无确定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在《民法典》中归类于自然人一章,且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视为自然人。那么自然人只有在死亡的情形下行政处罚案件才能终止,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案件中止。但在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较低,遇到违法行为自行停业是常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既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困难,继续案件调查执法成本过高,甚至有些案件继续调查已毫无意义,但中止或终止案件却无确定法律依据。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有具体规定,其终止应当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实践中,自行停业未清算、未注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列入异常名录,不属于《程序规定》中关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能终止案件的情形。目前,建议出现这类情况时给予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人员根据已调查的证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目的、当地的经济发展、行政执法成本、社会效应等因素综合判断,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确定案件是否中止、终止或者继续调查。
四、当事人下落不明和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等情况下涉案财物物品的处理。此情况下,涉案财物应当在查封扣押等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案件无法处理,但涉案财物可能会存在不宜长期保存、保存费用过高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特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五、当事人无履行能力和无法执行时的案件执行问题。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也会存在中止执行的情形,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有当事人无履行能力和无法执行的问题,就会存在执行中止和终止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法人员可以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