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选举人证券的变化与地方自治选举

选举人证券对于地方自治选举不仅有实物证明及明确表格制式的意义,还有助于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现在所能看到的清末的选举人证券都是山东地区的。最早的就是宣统二年(1910年)山东泰安县选举人证券(如下图)。在这里面可模糊辨认出调查员姓名下面的图章为人名章

(取自上海华宇拍卖有限公司,宣统二年(1910年)山东泰安县选举人证券)

而从宣统三年(1911年)山东汶上县选举人证券可以看出调查员姓名面的图章为改为“孝义乡调查员图记”(如下图)。这自然是更加正规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个调整未见于史料记载。可见此件选举人证券对于地方自治选举的研究有着特别的价值。

(宣统三年(1911年)山东汶上县选举人证券)

(宣统三年(1911年)山东汶上县选举人证券,人名后图章)

此处不得不说明一下调查员的相关问题:

甲、调查员的选派。“根据《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规定,城镇乡议事会选举,由城镇董事会及乡董、乡佐办理。办理选举的调查员、管理员,由城镇董事会总董、乡董或城镇乡议事会议长各就自治职员内派充。”( 陆强著. 选举委员会研究[M]. 2019)

乙、调查员的工作。“在选民登记工作方面,事务局成立伊始,就立即致电各省都督蒙藏青海地方行政长官,指出在各项筹备事务中,'自应以调查选举人数为最急。’要求地方都督电告各初选都督,'预分本管区域为若干投票区’,'每一投票区内多派调查员,按照第四条所定选举人资格,分别制成调查票薄。’ ”(严泉著. 中国近代社会建构的研究 1912-1927[M].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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