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第十三卦 同人 天火同人 乾上离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此专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故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苟不得其诚同,与之居安则合,与之涉川则溃矣。涉川而不溃者,诚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水之于地为“比”,火之与天为“同人”。“同人”与“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比”以无所不比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为“同”,故“君子以类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初九自内出,同于上;上九自外入,同于下。自内出,故言“门”;自外入,故言“郊”。能出其门而同于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应也;凡言“宗”者,其同体也。九五为“媾”,九三为“宗”。从“媾”,正也;从“宗”,不正也。六二之所欲从者,“媾”也;而“宗”欲得之,正者远而不相及;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苟不能自力于难而安于易,以同乎不正,则吝矣。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六二之欲,同乎五也。历三与四而后至①,故三与四皆欲得之。四近于五,五乘其墉,其势至迫而不可动,是以虽有争二之心,而未有起戎之迹,故犹可知困而不攻,反而获吉也。若三之于五也②,稍远而肆焉。五在其陵,而不在其墉,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既已起戎矣,虽欲反,则可得乎?欲兴不能,欲归不可,至于三岁,行将安入?故曰“三岁不兴,安行也?”

“校注”

①而后至:《苏氏易传》作“而后五”。

②若三之至于五也:《苏氏易传》作“凡三之至于五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由此观之,岂以用师而少五哉?夫以三、四之强而不能夺,始于“号啕”,而卒达于“笑”。至于用师,相克矣;而不能散其同,此所以知二、五之诚同也。二,阴也;五,阳也;阴阳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君子出、处、语、默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苟可必也,则虽有坚强之物,莫能间之矣。故曰“其利断金”。兰之有臭,诚有之也;二五之同,其心诚同也;故曰“其臭如兰”。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物之同于“乾”者已寡矣,今又处“乾”之上,则同之者尤难。以其无所苟同,则可以“无悔”;以其莫与共立,则“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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