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初心:机构备案的好事需要办实了

一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背景

2017年10月8日两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这是从业近20年与临床试验相关最顶层的文件了,在文件的第一项第一条就提出“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见图:
也正是在这份文件里,同时提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

历经多年同行的鼓与呼,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拉开序幕!

这个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为什么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优先要提出临床试验机构从资质认证到备案的主张?

我想最核心的因素还是产业发展周期的显著诉求。中国医药产业从过去的市场和销售导向升级为今天的创新与产品导向,创新药的研发能力与水平已经成为今天医药产业发展的关键,我想这已经是业内的共识,临床试验已然成为医药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临床试验逐步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及咽喉,而临床试验要发展,核心就是是临床试验执行的单位——临床试验机构与研究者。

产业升级是医药行业发展的主流,也是非常务实的需求。任何产业的升级,根本性的力量均源于供给侧的升级(姑且不使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敏感性字眼),而供给侧的升级必然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临床试验的供给侧是哪里?是临床试验机构,是研究者,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具有足够多的数量,让临床试验从量变到质变,让“消费者”(制药企业或合同研究组织)拥有“消费”选择权,是产业良性发展的基础,而选择权只能建立在足够数量的选择项基础上才得以发生。我想这正是临床试验机构从认证到备案的大行业背景,而不能简单看作是“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二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现状

放到当前医药创新为主导的发展背景下,以两办意见为指引,随之于2019年11月29日颁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对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要求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条件。

各位监管的领导及业内专家同道,这样的基本条件相较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有很具体务实的延展,但是即便是过去的资格审核认证的年代,我们批准核准一家机构资质,也不是各项基本条件都得完美。为何从过去的资质认证到苦苦盼来今天的备案制的背景下,反而这些基本条件的任何一条都是否决项?这是两办意见的初衷吗?之所以提出如此问题,是出现多个省局仅仅就一条“主要研究者应当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勒令备案医院撤销备案。

大限即将来临,目前的机构备案情况进展如何呢?这些措施在当初的背景下是否有结果预期,我们目前的进展符合预期吗?

恐怕既往在认证时代已经获取资质的专业倒在3个项目经验的门口的不在少数(未能逐一核对),也或许既往有资质的机构各行其道、各显神通侥幸让各专业主要研究者具备3个项目经验,俨然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保卫战。

这难道应该是机构备案制下应有的景象?

说好的行业春天、说好的千家争鸣呢?

对于既往没有资质的医院,想申请机构备案,着实无门,抑或本人愚钝不明就里,还是说本就没人希望去增加机构,若然如此两办意见的改革临床试验之路从何走起呢?

三 

再说“主要研究者3个项目经验”

现行GCP里的并无主要研究者的概念,个人妄议一下,这里的“主要研究者”是指组长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必须有3个以上项目经验合情合理。

主要研究者的英文是Principal Investigator,缩写为PI。根据ICH-GCP的定义,Principal Investigator 同Investigator实际上是一回事。如果一个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只有一个研究者,就称为Investigator,如果一个机构有多位研究者,那么主要负责的研究者就称为PI,其他称为Sub-investigator常简写为Sub-I。我们已经正式加入ICH,也已经全面与国际接轨了,未曾查询到哪个国家或地区要求研究者(或主要研究者)必须具有3个试验项目经验的。

昨天刷屏的一篇文章关于这个问题是这么描述的:
如果在机构备案里要求“主要研究者”必须拥有3个项目经验,且必须符合“药物试验”、“注册目的”,请问这3个经验从何而来?
文中也提到只有备案的机构才能承接临床试验,这是GCP的基本要求。那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呢?
我们没有3个项目经验所以机构无法备案、不能备案机构又不能承接临床试验具备不了3个项目经验,如此以来机构备案岂不是纸上谈兵、两办意见流于形式?
这篇文章一出,有省局直接勒令备案机构撤销备案,当然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省局依据“3个项目经验”勒令机构撤销备案。如此一来“3个项目经验”是机构备案的前提条件。
不知这样的尺度是否还能保障机构备案的初衷?
尤其是这篇文章标题以“CFDI之窗”且有领导署名,业内就无法辨别这篇文章的性质如何?文章的观点属于交流探讨、领导态度或是官方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在行业目前发展的阶段还是值得厘清的,各省局对备案细则并无可参考尺度,这个时间这样的文章非常容易左右行业观点,如果是官方标准,是否以官方规范性文件更合适,行业发展需要创造更健康有序的环境。
既然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是必要的,既然临床试验的主体责任已经从监管主体变为申办方主体,那对于临床试验的机构选择权何不交给申办方?
权利是否可以真正下放到市场,GCP不是明确说明这属于申办方职责吗?
呼吁领导们、专家们真正看到产业周期里的关键问题,把机构备案的初心捡回来,把机构备案这件好事真正落实了,在分级诊疗患者资源下沉的大背景下,临床试验机构唯有数量足够,“消费者”(申办方)拥有选择权了,才能真正有利于优胜劣汰,才能真正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才能真正落实临床试验的管理改革。

四 

机构数量到底够不够?

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可以先看看其他行业的发展,在国内的产业环境下,各行业的发展的脉络可做参考,但凡已经步入良性发展阶段的产业,均经历一个足够数量且经历适度竞争而形成,这也是政府大力倡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

任何一个市场,包括临床试验这个市场,临床试验机构作为供给方,如果没有充分的数量,申办方作为需求方,是没有选择权的,在这样的市场环境里,供给方的发展只能依赖自身的意愿和意识,无法感受市场的影响力,在基于临床试验本身在各家医院的地位与影响力的尴尬现状,在这样的环境下仅仅依赖自身的驱动力来发展必然是缓慢的。

然而,产业已经步入创新药这个新周期,创新药的临床试验诉求与过去仿制药年代是本质上的差异,仿制药时代基本以质量为主导,而创新药在质量上是底线、质量要求远高于仿制药时代是前提,更重要的是与此同时创新药的效率几乎等于“命”,效率对于创新药的意义一定程度上是最核心的要素。

回到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到底够不够,我们要看产业发展今天的特点,如果说质量能保障、效率能突破的这个视角,显然符合这样市场需求的临床试验的机构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至少今天的临床试验效率这个视角在现有机构的意识与理念中依然是非常薄弱的,各家机构并不需要关注效率如何,我要考虑的是让质量符合要求(不由感觉到类似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特点差异),从SSU动辄7到10个月的时间就能可见一斑,而很多新兴机构呢,基本能缩短到5个月左右,仅此一点就是行业的进步,尤其是在创新药的大背景下,这样的效率突破意义重大。新兴机构发挥自身的优势,就好比年轻人有年轻人的优势一样,更敢于突破敢于创新,而这些突破与创新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必然会影响到我们的老机构,这样的环境一旦形成,产业一定会更好。

当然,我们会有一个担心,过去那么多大牌机构临床试验都存在很多问题,这些新机构质量能行吗?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不必过于担心:一,临床试验本身的治疗完全是按照确定的方案去执行,所以技术执行上不是问题,甚至新兴机构反而会更好的依从方案;二,研究者的时间与积极性是新备案群体的三四线研究者时间充分,还是今天顶级三甲医院的研究者时间与积极性更充分,显然新兴机构的研究者的时间投入与积极性都更有优势,尤其是能够参加RCT研究,对很多三四线研究者来说,这个机会太难得了,这对医生、医院整体能力的提升都具有积极意义;三,临床试验的获益对新备案的机构更有驱动力还是现有顶级三甲医院机构更强,显然新兴机构更需要更看重这样的机会,尤其是很多地方出台临床试验的激励政策。有这样的基础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新兴机构能做好临床试验,他们将是产业健康发展极为重要的推动力量,也是让中国临床试验机构能力与发展真正接近国际水平的催化剂。

尤其是今天的分级诊疗让多数适合临床试验的病人资源逐步下沉,新兴机构在很多领域的受试者人群更有优势,这个时候积极健康推动机构备案的落地,让更多有热情、有理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研究者与研究机构参与新时代临床试验的发展中来,对中国医药产业发展是件大事,我想这也才是两办意见的初衷,我们不应该仅仅以“3个项目经验”一拒了之,这个问题岂不是变成如同“循环证明”一样的困境,既然是改革就需要改革的决心和魄力。

固然新机构会存在很多经验的不足,但历经数十年的发展,产业也不是那么脆弱,中国申办方的水平,尤其是一大批专业CRO、专业SMO的兴起,让新兴机构健康成长的能力与资源投入足够的,我们还是需要相信市场也是有一定的力量与能力的,况且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责任与临床试验的质量责任由申办方背负呢,我们这个行业也可以多一点用户思维,让机构备案这个好事能够落到实处,让中国创新药的发展拥有更好的土壤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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