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㉟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作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金玮菁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干部 沈成彦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作者: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书法家协会主席 周合江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杨恒海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作者:江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袁启振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作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 罗匀胜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作者: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四级主任科员
贾子豪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助理
闫鑫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作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刘谨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作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范晔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作者:江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余逊春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小林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甘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张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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