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处女名义约定8千嫖娼,男子觉得上当受骗后,强行要回嫖资,构成抢劫罪吗?
“你不是处女,把钱还给我!”男子通过网络与年轻女子约定到酒店进行卖淫嫖娼。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以女子不是处女为由,将所付钱财抢回。女子报警后,来看看法院最后怎么判....
一、案情简介
事情发生在广西南宁。于某,男,1989年出生,烧烤店老板。全某,女,2001年出生,失足女。
去年11月8日,于某酒后通过网络认识自称从未与男子发生过性关系的全某。之后,两人约定以8000元价格到酒店进行卖淫嫖娼。
二人来到酒店发生性关系后,于某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随后,以全某不是“第一次”为由要求退款7500元。全某不同意。
全某准备离开时,于某阻止并打了全某一巴掌后,于某以语言威胁,逼迫全某扫码支付7500到其个人微信账户。
于某离开后。全某在酒店房间报警,声称被强奸、抢劫。警方当天将于某抓获。
二、于某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犯本罪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据二人聊天记录和监控录像。经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于某与全某通过网络认识,之后,二人以8000元的价格约定到酒店卖淫嫖娼。二人发生性关系时,全某是自愿的,于某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故不构成强奸。
三、于某与全某构成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以金钱或财物作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本案于某与全某网络认识当天,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之后,两人以卖淫嫖娼为目的发生了性关系。二人之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可处以行拘15日以下并处罚款。
四、于某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走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本罪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案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抢劫罪,理由是其转回的7500元,本是他个人所有。之前是受到了全某的欺骗才会将钱转给对方,发现被骗后将钱“拿回”并无不妥。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将钱财转移给他人后,钱财的所有权归受与人所有。虽然本案全某所收受的钱财系卖淫非法所得。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司法部门外,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理他人非法所得。
因此,于某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全某微信帐户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
1、当钱财转移给他人后,财产权归受与人所有。这一点大家要牢记!如不问自取拿回时,将涉嫌盗窃罪。如强行拿回时,则涉嫌抢劫罪。
2、抢劫罪在刑法里是重罪,无论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多少,哪怕是一元,其量刑有期徒刑三年起步。如有入户抢劫等情节,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3、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会被警方拘留并罚款。正因如此,行为人往往会以受害人不敢报警的心理引发强奸、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行为。所以大家一定要远离、抵制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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